男子冒充烈士子女骗领国家优抚款 获刑6个月
2020-04-22 10:22正义网浏览:次
正义网焦作4月21日电(通讯员孙建设 张文鸽)为骗取国家钱财,竟利用担任村委报账员的便利条件将其父亲申报为烈士子女冒领国家优抚款。近日,经河南省博爱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因犯贪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现年46岁的贺某某系博爱县孝敬镇小岩村人。2011年11月,经村民选举担任村委委员、报账员,负责民政、优抚、危房改造以及村财务等工作。2012年初的一天,贺某某到镇政府参加关于申报烈士子女生活补助的会议。会上,他听到一名烈士与自己一个村还同姓,但从来没听说过。会后,贺某某便向其父亲打听这名烈士的情况。他父亲告诉他这名烈士为本家的一个爷爷,早年打仗牺牲了,膝下无儿无女。
“这是一个千载难逢的好机会。”贺某某打起了歪主意。为骗取国家优抚款,贺某某决定铤而走险。他按照镇里的要求,先后填写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加盖了公章,然后将这一套申报材料递给了镇民政所。由于材料齐全,手续很快就办了下来。截止案发,贺某某共领取优抚款22930元,用于自己家庭日常支出。
2020年1月19日,贺某某被县监察委立案调查,并主动退交全部赃款。1月21日被决定刑事拘留。3月17日,博爱县检察院对贺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贺某某利用负责民政工作的职务之便,在其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伪造其父亲为本村烈士子女的手段,向民政部门申报材料,骗取国家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法院审理期间,贺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纳罚金10万元。
“都是我贪婪的心理造成的。我将认真学习法律,好好做人……”贺某某庭后陈述时说到。
经审理,法院认为,贺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优抚款,情节较重,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主动交纳罚金,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贺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现年46岁的贺某某系博爱县孝敬镇小岩村人。2011年11月,经村民选举担任村委委员、报账员,负责民政、优抚、危房改造以及村财务等工作。2012年初的一天,贺某某到镇政府参加关于申报烈士子女生活补助的会议。会上,他听到一名烈士与自己一个村还同姓,但从来没听说过。会后,贺某某便向其父亲打听这名烈士的情况。他父亲告诉他这名烈士为本家的一个爷爷,早年打仗牺牲了,膝下无儿无女。
“这是一个千载难逢的好机会。”贺某某打起了歪主意。为骗取国家优抚款,贺某某决定铤而走险。他按照镇里的要求,先后填写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加盖了公章,然后将这一套申报材料递给了镇民政所。由于材料齐全,手续很快就办了下来。截止案发,贺某某共领取优抚款22930元,用于自己家庭日常支出。
2020年1月19日,贺某某被县监察委立案调查,并主动退交全部赃款。1月21日被决定刑事拘留。3月17日,博爱县检察院对贺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贺某某利用负责民政工作的职务之便,在其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伪造其父亲为本村烈士子女的手段,向民政部门申报材料,骗取国家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法院审理期间,贺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纳罚金10万元。
“都是我贪婪的心理造成的。我将认真学习法律,好好做人……”贺某某庭后陈述时说到。
经审理,法院认为,贺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优抚款,情节较重,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主动交纳罚金,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贺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