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立案近四年被撤案,受害企业反而很满意?
2020-04-05 09:23“解放检察”微信公众号浏览:次
2015年,为了顺利与山西全盛矿业投资公司(化名)签订买卖合同,当事人孙某借用河南来源贸易公司(化名)的资质,卖给全盛公司29万吨煤炭。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在运输过程中,孙某转而将其中一批煤炭卖给第三方,导致借给他资质的来源公司陷入了经济纠纷。对于所欠的资金,孙某一直没有还清,于是在当年9月,来源公司报了案。
时间来到2016年9月,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对孙某进行立案侦查,并于2017年9月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过检察官们的审查,认定本案中孙某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2018年2月,解放公安分局申请撤回起诉继续侦查取证,到2020年2月,侦查机关仍未取得有力证据证实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在检察机关开展的“挂案清理”专项活动中,焦作市解放区检察院发出了《撤销案件通知书》,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了撤案。
案子办到这儿,应该说可以画一个句号了,然而,解放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并未就此收兵。为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承办检察官对当事双方进行了多次的调解,最终,经过检察官多次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孙某赔偿了来源公司的欠款并取得了谅解。
那么问题来了——
为什么检察官们“案撤情未了”,非要在规定动作之外来道“选答题”呢?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
为了践行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方针,从最高检到包括解放检察在内的基层人民检察院,都在为“自己人”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的逐步稳定,更好的助力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对检察机关来说,从来都不是“选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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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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