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投放含毒玉米粒进行狩猎并作为野味出售被批捕
2020-04-03 10:23正义网浏览:次
正义网辽阳4月2日电(记者刘键 通讯员卢金友)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方式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近日,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检察院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将犯罪嫌疑人孙某、薛某、张某依法批准逮捕。
2020年1月以来,辽阳市太子河流域鸟类栖息地发生多起毒杀野生禽类赤麻鸭事件。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经实地勘查、技术检验,确定赤麻鸭系因食用含有农药“呋喃丹”的玉米粒致死。一名放羊人也称20多只绒山羊中毒致死,并提供了对方车牌号,锁定了外地流窜到辽阳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孙某。
3月8日,警方在盘锦市盘山县一烧烤店将孙某抓捕归案。经审讯,孙某交待:2020年1月,其伙同同案犯薛某多次到辽阳市太子河两岸投放拌有农药(呋喃丹)的玉米粒,再于次日返回捡拾中毒死亡的赤麻鸭,以每只25元的价格卖给盘山县个体业主张某,张某倒手以50元以上不等的价格在菜市场作为野味出售。经查明共毒杀赤麻鸭400余只、绿头鸭6只、喜鹊1只、山斑鸠3只,绒山羊28只,涉案金额达30余万元。
涉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该院第一时间抽调业务骨干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办案检察官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围绕投放危险物质罪及定性标准、法律适用进行讨论,到案发现场勘察了解情况,就证据收集提出意见建议,引导公安机关确定取证方向,完善诉讼证据体系,与此同时,该院公益诉讼部门根据本院内部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同步展开线索调查评估,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研判,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阅搜集。
3月26日,该院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将犯罪嫌疑人孙某、薛某、张某依法批准逮捕,并制作十一组继续侦查事项送达公安机关,为案件下一步依法快速起诉提供法律保障。当日,该院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程序,并发出诉前公告,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如果30天公告期满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将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依法对孙某等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责任编辑:刘晓方)
2020年1月以来,辽阳市太子河流域鸟类栖息地发生多起毒杀野生禽类赤麻鸭事件。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经实地勘查、技术检验,确定赤麻鸭系因食用含有农药“呋喃丹”的玉米粒致死。一名放羊人也称20多只绒山羊中毒致死,并提供了对方车牌号,锁定了外地流窜到辽阳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孙某。
3月8日,警方在盘锦市盘山县一烧烤店将孙某抓捕归案。经审讯,孙某交待:2020年1月,其伙同同案犯薛某多次到辽阳市太子河两岸投放拌有农药(呋喃丹)的玉米粒,再于次日返回捡拾中毒死亡的赤麻鸭,以每只25元的价格卖给盘山县个体业主张某,张某倒手以50元以上不等的价格在菜市场作为野味出售。经查明共毒杀赤麻鸭400余只、绿头鸭6只、喜鹊1只、山斑鸠3只,绒山羊28只,涉案金额达30余万元。
涉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该院第一时间抽调业务骨干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办案检察官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围绕投放危险物质罪及定性标准、法律适用进行讨论,到案发现场勘察了解情况,就证据收集提出意见建议,引导公安机关确定取证方向,完善诉讼证据体系,与此同时,该院公益诉讼部门根据本院内部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同步展开线索调查评估,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研判,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阅搜集。
3月26日,该院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将犯罪嫌疑人孙某、薛某、张某依法批准逮捕,并制作十一组继续侦查事项送达公安机关,为案件下一步依法快速起诉提供法律保障。当日,该院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程序,并发出诉前公告,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如果30天公告期满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将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依法对孙某等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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