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交通事故赔偿1日起试点城乡“同命同价”
2020-04-01 22:02新华网浏览:次
新华社昆明4月1日电(记者王研)记者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4月1日起,云南全省法院将启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即城乡“同命同价”。目前该项试点聚焦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方面,今后将逐步全面推开至其他案件。
4月1日起,云南全省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记者了解到,云南高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制定《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下发全省法院施行。通知中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上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前的案件,不适用上述标准。通知特别载明,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通知规定。在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责任编辑:刘晓方)
4月1日起,云南全省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记者了解到,云南高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制定《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下发全省法院施行。通知中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上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前的案件,不适用上述标准。通知特别载明,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通知规定。在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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