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对乱作为、过度执法等问题及时转送有关执法机关处理(4)
2020-02-25 15:16人民网浏览:次
对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不作为、乱作为、简单粗暴以及过度执法等问题,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转送有关执法机关进行处理......今天,司法部印发《关于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意见》,从十个方面要求大力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对故意传播病毒、生产销售假冒防疫物品等行为严厉打击
《意见》要求,要严格执法,对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故意传播病毒、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控产品、暴力伤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要组织推动本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惩处,该严的要严、该重的要重、该快的要快,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意见》要求坚持规范执法。疫情防控措施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避免过度执法,尽量最小程度地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取设卡、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不得“一刀切”,采取一律封闭管理、强制劝返等极端措施。在行政征用时,要遵循依法、必需、合理的原则,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并依法及时给予被征用人相应补偿;征用相关场地、设备、物资的,要登记造册、尽到保护义务,使用完毕后及时返还。要严格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行为于法有据、有据可查,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决不能就办案而办案
《意见》要求,要坚持公正执法。坚持法治统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进行裁量,杜绝执法随意、执法不公。坚持过罚相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执法相对人的悔过态度等情形,依法给予相应处罚,防止和避免同事不同罚、处罚畸重畸轻、显失公平公正、过度执法等情形,不得在行政执法中对外地企业和公民区别对待。
《意见》同时要求坚持文明执法,确保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进一步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注重语言规范、行为规范,杜绝粗暴执法、生硬执法,避免激化矛盾,引发对立冲突。要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时期的公众情绪,避免引发社会舆情。要服务大局,从有利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决不能就办案而办案、机械办案,严重影响和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对乱作为、过度执法等问题及时转送有关执法机关处理
《意见》强调,要强化执法监督,加强对本地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相关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协调研究解决执法中产生的法律争议和问题。对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不作为、乱作为、简单粗暴以及过度执法等问题,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转送有关执法机关进行处理。对疫情防控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执法不力、执法不公甚至是执法腐败等问题,该追责的要严格依纪依法追责。
此外,在执法保障方面,《意见》要求协调有关部门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执法一线工作需要,配足配齐行政执法设备和防护装备,加强口罩、测温仪、消毒用品等物资筹措和调配,以及就餐、值夜、交通等联防联控的后勤保障。并且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健康检查、业务指导、上岗培训和安全保护,坚决防止带病上岗。
《意见》原文:
对故意传播病毒、生产销售假冒防疫物品等行为严厉打击
《意见》要求,要严格执法,对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故意传播病毒、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控产品、暴力伤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要组织推动本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惩处,该严的要严、该重的要重、该快的要快,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意见》要求坚持规范执法。疫情防控措施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避免过度执法,尽量最小程度地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取设卡、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不得“一刀切”,采取一律封闭管理、强制劝返等极端措施。在行政征用时,要遵循依法、必需、合理的原则,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并依法及时给予被征用人相应补偿;征用相关场地、设备、物资的,要登记造册、尽到保护义务,使用完毕后及时返还。要严格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行为于法有据、有据可查,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决不能就办案而办案
《意见》要求,要坚持公正执法。坚持法治统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进行裁量,杜绝执法随意、执法不公。坚持过罚相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执法相对人的悔过态度等情形,依法给予相应处罚,防止和避免同事不同罚、处罚畸重畸轻、显失公平公正、过度执法等情形,不得在行政执法中对外地企业和公民区别对待。
《意见》同时要求坚持文明执法,确保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进一步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注重语言规范、行为规范,杜绝粗暴执法、生硬执法,避免激化矛盾,引发对立冲突。要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时期的公众情绪,避免引发社会舆情。要服务大局,从有利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决不能就办案而办案、机械办案,严重影响和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对乱作为、过度执法等问题及时转送有关执法机关处理
《意见》强调,要强化执法监督,加强对本地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相关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协调研究解决执法中产生的法律争议和问题。对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不作为、乱作为、简单粗暴以及过度执法等问题,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转送有关执法机关进行处理。对疫情防控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执法不力、执法不公甚至是执法腐败等问题,该追责的要严格依纪依法追责。
此外,在执法保障方面,《意见》要求协调有关部门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执法一线工作需要,配足配齐行政执法设备和防护装备,加强口罩、测温仪、消毒用品等物资筹措和调配,以及就餐、值夜、交通等联防联控的后勤保障。并且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健康检查、业务指导、上岗培训和安全保护,坚决防止带病上岗。
《意见》原文:
关于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意见(司法部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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