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食野味为啥屡禁不止?如何解决?(2)
2020-02-22 13:34人民日报政文浏览:次
首先,对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约束不明确、不严格,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为了食用而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按照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对于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作为食材单纯食用的,并没有明文予以禁止。建议完善这方面的立法,从法律层面引导人们不要滥食野生动物,既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也能保护人类自身。同时我们也呼吁,要从道德层面培育健康的饮食文化,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适用刑法“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等罪名上,还存在认识不一致的问题。比如,野生动物和人工饲养动物的区分,究竟应当以三代以内人工孵化,还是以从卵孵化(或胎生)后人工饲养,作为区分标准;认定涉案动物为野生动物是否必须由专门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如何判断行为人主观明知涉案动物为野生动物等等。
在办案中我们还发现,由公安机关收集证明涉案动物为野生动物证据的难度较大。如果犯罪嫌疑人无法提供驯养繁殖、检验检疫证明以及证明动物来源的证据,司法机关是否就能够推定涉案动物为野生动物?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律进一步完善。
第三,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还不完善。从检察机关的办案统计来看,各地野生动物保护的行政主管机关移送刑事案件数量还比较少,检察机关监督移送的案件也相对较少。这主要是因为国家层面尚没有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建立完备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Q:检察机关肩负着公益诉讼的职能,是否能在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方面发挥相应作用?
苗生明: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注意发现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监管漏洞,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近期,浙江省检察院与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联合部署源头防控,并对10起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进行挂牌督办。福建省武夷山市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正在对近期发生的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从各地办理的相关公益诉讼案件来看,野生动物在栖息地被非法猎杀,活(死)体或制品被通过快递等方式非法运输,通过农贸市场、野味店、网络社交平台等渠道非法销售,被食用、药用或者作为宠物饲养等乱象,反映出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实施中存在执法不严问题。
检察机关将充分利用疫情防控形成的共识、合力以及高压态势,精准监督,规范办案,用足用好检察建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行政诉讼监督等手段,督促行政机关严格监管,监督相关主体履行社会责任,共同惩治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激活野生动物保护机制,助力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努力修复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生的美好环境。(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