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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借款有"猫儿腻":利用转账凭证作"证据"误导调解(2)

2020-02-20 11:49正义网浏览:

  另外,据卷宗材料显示,2016年12月,谢华对许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人员称,自己不认识张林和何伟,根本没向他们借过钱,而张何二人亦称不认识谢华。显然,谢华在庭审中撒了谎。至此,该案案情真相大白。
  抗诉后改判
  许昌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中谢华要求刘军和卫浴公司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虽然提供了借条、收款确认书及转款凭证,但转款凭证并非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借款,而是借用其他转款记录作为证据,且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后存在诸多违背常理的行为,可以认定该案系虚假诉讼,意在侵吞公司财产,损害卫浴公司及该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鉴于此,2019年6月,许昌市检察院向许昌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2019年11月,该案经许昌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原审调解书认定的事实错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军、卫浴公司向谢华借款200万元的事实。抗诉机关的理由成立,谢华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遂判决撤销长葛市法院原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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