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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疫情撕扯的知情权与隐私权:防控不能脱离法治轨道(3)

2020-02-19 13:42正义网浏览:

  公众知情权和隐私权如何平衡?
  在澎湃新闻2月8日的报道中,武汉多个社区已接到街道统一通知,陆续安排人员公开社区疫情信息,包括“四类”人员(新冠肺炎确诊、疑似、无法明确排除的发热患者、密切接触者)的分布情况,具体到哪座楼栋、几单元,以及属于四类中的哪一类。新闻发出后,不少地区居民要求效仿,让公众知情权优先。
  在杨建顺看来,在疫情发生时,不能单纯地分析患者隐私权优先还是公众的知情权优先,要基于科学的数据和实验进行判断。“疫情刚刚出现的时候,得到的信息是不存在人传人,那时做任何的事情都是多余的。随着认识的深入,发现人传人是很严重的,这种情况下,个人的隐私权就要让位于公众的知情权。”他解释称,个人隐私和公共利益一直处于张力的状态。
  “目前各地政府的工作已经做得不错,公布患者的轨迹信息,让其他人心里有了防范,有了基本的自觉和认识。接下来要不要公布更详细的信息,要看防疫自身的规律。”杨建顺认为,传染病防治一个重要原则是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从相关医学专家发布的信息来看,还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如果当地认为,确有必要公布到小区的某一栋,会更符合公共利益,也可以公布,但不能让信息具体到可以判断是哪一户。”
  在赵宏看来,单纯谈论患者隐私和公众知情权,已不能涵盖数据社会之下所有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的信息,这个话题更应该放在个人信息保护与国家机关数据发布的框架下去了解。
  对于信息公布的程度,她认为,如果从公布的信息中,可以完整地识别出到某个具体的个人,比如把患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的头像公布出来,能迅速锁定到某个人,是绝对不允许的。
  “虽然我国民法典还没有出台,但民法典草案中已经把个人信息保护写入其中。为疫情防控等公益目的,国家可以限制公民信息权,但要有限度。”她介绍了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合目的性。国家机关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时候一定要合目的,一定要向公众告知收集信息的目的,“其实目的是一种约束,它约束不能超范围使用和收集信息。”
  二是比例原则。国家机关如果干预到个人数据权利,即使目的正当,选择的手段也应该相对适宜,做到对当事人的干预最小。
  三是安全性原则。国家机关为了公益的目的,可以去收集个人的信息,但是同样要确保对这些信息的收集、使用、传递、储存整个链条环节的安全性。“现在公众在微博、微信群里获知的很多湖北籍人员的个人信息,也有一些是公权力在收集这些信息的时候,因为工作人员的管理疏忽而泄露的,这种情况下也是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违反。”赵宏说。
  相关立法有待完善
  据国家卫健委统计的疫情数据显示,截至2月17日24时,除湖北以外,其他地区新增病例连续14天呈现下降态势。防控手段的作用正在显现。
  随着各省逐步复工,一些新的防控措施也在不断出台。2月14日,河南省洛阳市公交车实行实名登记乘车,乘客需扫二维码上车。这样可以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重点疑似人员行程轨迹进行及时有效追溯、防止疫情扩散。2月15日起,深圳市地铁线也将全网全面启用实名制乘车。疫情当前,为了安全,多数人表示理解收集个人信息的需要,但也希望收集数据信息的部门能够做好信息保护。
  “信息保护是一个整体的过程,除了收集和使用外,未来还涉及到信息的更正,信息的删除。”赵宏称,对患者来说,没有公布到具体可识别他的情况,可能涉及不到对个人隐私的影响,但是未来可能会涉及。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完成了病理分析、疫情防控,可能就会涉及信息删除问题。
  杨建顺表示,17年前抗击“非典”过后留下的经验,出台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为如今抗击新冠肺炎提供了法律保障。公权力机关要在落实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地公布传染病信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防控新冠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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