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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之界分(2)

2020-02-15 12:43正义网浏览:

  那么,如何理解《指导意见》的“不作重复评价”之规定呢?正确的理解应该是“认罪认罚同时具有自首、坦白情节的,已经给予更大幅度从宽处罚的,不再重复评价”。换言之,自首、坦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认罪认罚的,在量刑时既要按照自首、坦白的规定给予从宽,也要按照认罪认罚的规定给予从宽,从而体现出“更大的从宽幅度”。这里的“不作重复评价”应当理解为,不得在考量自首、坦白从宽的同时已经给予认罪认罚更大幅度从宽后,再一次重复给予从宽;而不能理解为具有自首、坦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认罪认罚,也只能按照自首、坦白给予从宽处罚而不再适用认罪认罚的从宽规定。当然,自首(或坦白)与认罪认罚后从宽处罚的适用,有时也需要综合全案情况进行调节,这种调节是基于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的要求,任何量刑情节、量刑规则都要受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的制约,而并非是对认罪认罚作为独立从宽情节的否定。 
  (作者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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