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案件再审:检察官应全程参与庭审
2020-02-10 11:07正义网浏览:次
庭审是诉讼中的关键环节。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案件的庭审,与普通民事案件的庭审活动相比有很多独特之处,其中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检察监督的参与。目前,鉴于有的地方存在民事抗诉案件办案检察官参加抗诉再审案件的庭审通常只是宣读抗诉书后就申请退庭的情况,民事抗诉案件办案检察官应当全程参加抗诉再审案件的庭审。理由在于:
第一,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及两高《关于办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办案检察官出席再审法庭,不仅是对生效裁判结果进行监督,而且要对再审庭审活动进行监督,如认为庭审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后,以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该项民事监督职能决定了民事检察官必须全程、完整地出席整个抗诉再审庭审活动,而不是被动等待再审当事人对庭审违法情形的监督申请,才有可能及时主动地发现庭审违法活动并进行依法监督。
第二,提高再审审判质量的需要。从庭审仪式的角度讲,抗诉再审案件是由检察机关启动,检察官全程参加庭审有助于维护完整的庭审仪式,有助于全面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和作用,有助于形成专业、权威的庭审氛围。从诉讼程序的角度讲,诉讼制度的改革要求以庭审为中心,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要在庭审活动中完成,因此对于检察机关依职权向当事人和案外人调查取得的证据,出庭检察官应当向法庭提交和说明。
第三,反向审视监督质量的需要。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除部分案件采取类似于法院庭审的听证程序外,大部分案件都采取分别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方式,因此缺少了听取双方当事人就各方意见针锋相对辩论的机会。抗诉再审案件的法庭庭审,给民事检察官补充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通过参与整个庭审活动,能进一步了解法官的审理思路、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意见,从而对案件本身有了更加直观、深刻的感受,对案件监督质量形成更加全面客观的内心评价,有助于检察官监督能力的提高以及抗诉标准的准确把握。
第四,建设“一流检察权运行体系、一流检察监督体系”的需要。“新时代做好检察工作,必须自立自强,以过硬本领迎接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特别是对于民事检察工作而言,要改变目前依然存在的薄弱环节,必须以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来检视每一个办案环节乃至办案细节,加强办案的规范化建设。以出席抗诉再审庭审为例,虽然“只宣读抗诉书”的做法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但并不意味着该做法就应当成为一种应然的默认模式,以制度化的方式固定下来。我们应当回溯到诉讼制度的本源,以司法规律为最高遵循,重塑抗诉庭审程序的每一个细节。
此外,需密切关注的一种发展趋势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远程视频庭审成为一种创新性的庭审模式正在推广。虽然远程视频庭审的适用范围仍有争议,但至少应当明确一点的是,即使是采取远程视频的庭审模式,出庭检察官在全程参加庭审这一点的履职标准上,不应当有所降低。
(作者单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第一,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及两高《关于办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办案检察官出席再审法庭,不仅是对生效裁判结果进行监督,而且要对再审庭审活动进行监督,如认为庭审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后,以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该项民事监督职能决定了民事检察官必须全程、完整地出席整个抗诉再审庭审活动,而不是被动等待再审当事人对庭审违法情形的监督申请,才有可能及时主动地发现庭审违法活动并进行依法监督。
第二,提高再审审判质量的需要。从庭审仪式的角度讲,抗诉再审案件是由检察机关启动,检察官全程参加庭审有助于维护完整的庭审仪式,有助于全面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和作用,有助于形成专业、权威的庭审氛围。从诉讼程序的角度讲,诉讼制度的改革要求以庭审为中心,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要在庭审活动中完成,因此对于检察机关依职权向当事人和案外人调查取得的证据,出庭检察官应当向法庭提交和说明。
第三,反向审视监督质量的需要。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除部分案件采取类似于法院庭审的听证程序外,大部分案件都采取分别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方式,因此缺少了听取双方当事人就各方意见针锋相对辩论的机会。抗诉再审案件的法庭庭审,给民事检察官补充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通过参与整个庭审活动,能进一步了解法官的审理思路、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意见,从而对案件本身有了更加直观、深刻的感受,对案件监督质量形成更加全面客观的内心评价,有助于检察官监督能力的提高以及抗诉标准的准确把握。
第四,建设“一流检察权运行体系、一流检察监督体系”的需要。“新时代做好检察工作,必须自立自强,以过硬本领迎接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特别是对于民事检察工作而言,要改变目前依然存在的薄弱环节,必须以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来检视每一个办案环节乃至办案细节,加强办案的规范化建设。以出席抗诉再审庭审为例,虽然“只宣读抗诉书”的做法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但并不意味着该做法就应当成为一种应然的默认模式,以制度化的方式固定下来。我们应当回溯到诉讼制度的本源,以司法规律为最高遵循,重塑抗诉庭审程序的每一个细节。
此外,需密切关注的一种发展趋势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远程视频庭审成为一种创新性的庭审模式正在推广。虽然远程视频庭审的适用范围仍有争议,但至少应当明确一点的是,即使是采取远程视频的庭审模式,出庭检察官在全程参加庭审这一点的履职标准上,不应当有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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