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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坚强检察保障(2)

2020-02-10 10:50正义网浏览:
  2月7日,国家卫健委、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在此之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相关文件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法治指引和遵循。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承担着惩治犯罪、维护公共利益、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背景下,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法益,检察机关同样有职责、有义务,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检察保障。
  从刑事检察方面来说,截至2月5日,全国有19名新冠肺炎患者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涉嫌的罪名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法律依据早已有之,早在2003年非典期间,两高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法律适用方面并无挑战,但案情本身却频频挑战人们心理和良知的底线,比如福建晋江张某某导致接触的3000余人居家隔离,又如山东潍坊患者张某芳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致68名医务人员被隔离……这些案例,一方面有着新冠肺炎传染性强的客观因素,另一方面也说明一些民众不仅对病毒传染缺乏应有认知,对他人健康安全毫不负责,对法律更是缺乏应有的敬畏。
  同样问题发生在一些伤医案件中,区别于传染给非特定公众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此类犯罪的侵犯客体为特定的医护人员,并需要结合其行为比如撕扯防护衣口罩、向医护人员吐痰,主观动机、是否为染病患者等情况综合进行评价是否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相对难界定的,是部分对社区、村组封闭措施的冲击和妨碍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可能进行治安处罚,但严重的则要看冲击和妨碍的行为、对象,来判断涉嫌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此外在疫情形势下,还有涉及民生的诈骗、侵占等经济类犯罪,但无论何种犯罪,都应当严格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罪刑相适应原则贯穿始终,根据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犯罪危害性大小、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危害疫情防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则需要依法从严从重把握。
  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方面来说,由于当前口罩等医疗用品需求量猛增、医疗物资相对紧缺,一些不良商人趁机生产、销售“三无口罩”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医用卫生材料的案件也随之出现。由于达不到疫情防护的严格标准,相关产品的售卖、使用,将严重危害消费者以及医护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涉及到公共法益。在对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检察机关也应当及时介入、引导取证并固定证据,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更好地维护民众利益,形成更有力的震慑。
  对于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当按照最高检近期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要求,在严惩非法捕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同时,注意发现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监管漏洞,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实现疫情“源头”防控。
  同时,针对一些地方治理、疫情防控中出现的诸如断路妨害交通,滥用应急处置权等违法情形,以及部分行政机关和相关社会团体的执法问题、监管漏洞,也应当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公益诉讼和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责任主体依法全面履行职责,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坚强检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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