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新规来了,与你息息相关!
2020-02-01 14:00新华网浏览:次
新华网北京2月1日电(记者 卢俊宇)2月起,一批新规将开始施行,看看哪些与你我相关?
2月1日起购买火车票须提供乘车人手机号码
根据有关部门要求,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便于在需要时及时联系乘车旅客,自2月1日起,购票人须提供每一名乘车旅客本人使用的手机号码,方可购票。
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旅客以及无手机的旅客,可提供监护人或能及时联系的亲友手机号码;港澳台旅客、外籍旅客可提供电子邮箱。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强化寄递安全监管
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的《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通过要求快递营业场所设置全天候视频监控等,强化对寄递安全的监管力度。
办法明确,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详情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已经使用过的寄递详情单,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采取有效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用户身份信息以及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办法规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丢失等情况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事件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海外中国公民护照“全球通办”
1月17日据外交部领事司司长崔爱民介绍,为全面提升领事服务质量,各驻外使领馆将于2020年2月1日起实施以下便民举措:
一是实现护照“全球通办”并进一步简化海外中国公民换补发护照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今后,海外中国公民可向我国任何驻外使领馆申请护照换补发。如果是换发,仅需提供原护照、国籍状况声明书、照片和申请表。如果是补发,另提供遗失或损毁情况说明即可。
二是取消对海外中国公民护照遗失、被盗或损毁后申请补发护照的限制条件。今后,我国将不再把在国外停留满180天作为补发护照的限制条件。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损毁的中国公民,只要时间允许能等待新护照的制作和邮寄,驻外使领馆可以应其要求为其补发护照。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型伤残人员进行归口管理
新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对不同类型伤残人员进行归口管理。
根据办法,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在职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其中,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为新增证件。
办法明确,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每年应当与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一次,通过见面、人脸识别等方式确认伤残人员领取待遇资格。(责任编辑:刘晓方)
2月1日起购买火车票须提供乘车人手机号码
根据有关部门要求,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便于在需要时及时联系乘车旅客,自2月1日起,购票人须提供每一名乘车旅客本人使用的手机号码,方可购票。
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旅客以及无手机的旅客,可提供监护人或能及时联系的亲友手机号码;港澳台旅客、外籍旅客可提供电子邮箱。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强化寄递安全监管
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的《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通过要求快递营业场所设置全天候视频监控等,强化对寄递安全的监管力度。
办法明确,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详情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已经使用过的寄递详情单,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采取有效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用户身份信息以及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办法规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丢失等情况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事件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海外中国公民护照“全球通办”
1月17日据外交部领事司司长崔爱民介绍,为全面提升领事服务质量,各驻外使领馆将于2020年2月1日起实施以下便民举措:
一是实现护照“全球通办”并进一步简化海外中国公民换补发护照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今后,海外中国公民可向我国任何驻外使领馆申请护照换补发。如果是换发,仅需提供原护照、国籍状况声明书、照片和申请表。如果是补发,另提供遗失或损毁情况说明即可。
二是取消对海外中国公民护照遗失、被盗或损毁后申请补发护照的限制条件。今后,我国将不再把在国外停留满180天作为补发护照的限制条件。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损毁的中国公民,只要时间允许能等待新护照的制作和邮寄,驻外使领馆可以应其要求为其补发护照。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型伤残人员进行归口管理
新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对不同类型伤残人员进行归口管理。
根据办法,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在职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其中,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为新增证件。
办法明确,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每年应当与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一次,通过见面、人脸识别等方式确认伤残人员领取待遇资格。(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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