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台法规铁腕治“欠” 拖欠农民工工资必重罚(2)
2020-01-17 10:06工人日报浏览: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公布,为守住农民工工资带来了一套系统化的特殊保护制度
铁腕治“欠”,让农民工安“薪”
阅读提示
1月7日,我国第一部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的专门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公布。《条例》瞄准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关键环节、重点领域,设计了一系列特殊保护制度,并加大了处罚力度。在专家看来,《条例》的出台让农民工工资离“基本无拖欠”的目标又近了一步。
在我国,平均每5个人中就有1个农民工。为了保障他们按时足额拿到工资,1月7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不少网友对此拍手称赞,“马上过年了,政策出得很及时。农民工在外务工不易,不能让他们流汗又流泪。”
这是我国第一次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专门法规,《条例》针对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欠薪突出、监管手段不足等实际问题对症施策,为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建立了系统化的特殊保护制度。
工资怎么结,有规范
欠薪问题滋生及屡禁不止的土壤,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不规范。
在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刘军胜看来,“不规范”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平时只发基本生活费、待项目结束或年终结算时再向农民工支付大部分工资,此情况在施工单位中普遍存在;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既不编制工资台账,也不提供工资清单;一些单位以保管工资为由变相扣押农民工工资等。
针对这些情况,此次发布的《条例》明确,农民工工资应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按规定的周期和日期足额支付;用人单位应当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农民工社保卡或银行卡。
“这些是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基础规范,对于防止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重要意义。”刘军胜认为。
除了工资支付不规范外,记者了解到,有关部门在处理农民工欠薪案件时,常因农民工的劳动组织方式复杂,难以区分谁是用工主体、谁应承担欠薪清偿责任。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负责,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针对实践中市场主体难辨的情况,《条例》对一些特殊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主体作了明确。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发给农民工的钱,得单算
在工程建设领域,从建设方、施工方、包工头再到农民工,资金链条一环扣一环,建设方和施工方不直接用工发工资,而是通过支付工程款、由包工头组织用工的方式来推进工程,如此层层分包和转包之下,使得用工秩序混乱、欠薪问题多发高发。
“《条例》很重要的一个特点是,聚焦欠薪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构建了一套完整具体的制度体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常凯认为,《条例》瞄准重点领域的一个主要体现就是,设专门章节对工程建设领域进行了特别规定。
这些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即分账管理、工资专户、总包代发、农民工实名制、维权告示。《条例》从保障工资来源(从哪来)、确保工资安全(放在哪)、明确发放主体(谁来发)、保障发放到人(发给谁)、加强监督(谁监督)等工资支付全环节进行制度设计。
其中,分账管理是指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工资款)单独列账并予以保障。由于工程建设行业的许多建筑承包商需垫付资金或原材料及劳动力,才能获得施工项目。对此,《条例》确定了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的制度,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铁腕治“欠”,让农民工安“薪”
阅读提示
1月7日,我国第一部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的专门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公布。《条例》瞄准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关键环节、重点领域,设计了一系列特殊保护制度,并加大了处罚力度。在专家看来,《条例》的出台让农民工工资离“基本无拖欠”的目标又近了一步。
在我国,平均每5个人中就有1个农民工。为了保障他们按时足额拿到工资,1月7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不少网友对此拍手称赞,“马上过年了,政策出得很及时。农民工在外务工不易,不能让他们流汗又流泪。”
这是我国第一次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专门法规,《条例》针对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欠薪突出、监管手段不足等实际问题对症施策,为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建立了系统化的特殊保护制度。
工资怎么结,有规范
欠薪问题滋生及屡禁不止的土壤,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不规范。
在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刘军胜看来,“不规范”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平时只发基本生活费、待项目结束或年终结算时再向农民工支付大部分工资,此情况在施工单位中普遍存在;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既不编制工资台账,也不提供工资清单;一些单位以保管工资为由变相扣押农民工工资等。
针对这些情况,此次发布的《条例》明确,农民工工资应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按规定的周期和日期足额支付;用人单位应当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农民工社保卡或银行卡。
“这些是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基础规范,对于防止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重要意义。”刘军胜认为。
除了工资支付不规范外,记者了解到,有关部门在处理农民工欠薪案件时,常因农民工的劳动组织方式复杂,难以区分谁是用工主体、谁应承担欠薪清偿责任。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负责,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针对实践中市场主体难辨的情况,《条例》对一些特殊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主体作了明确。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发给农民工的钱,得单算
在工程建设领域,从建设方、施工方、包工头再到农民工,资金链条一环扣一环,建设方和施工方不直接用工发工资,而是通过支付工程款、由包工头组织用工的方式来推进工程,如此层层分包和转包之下,使得用工秩序混乱、欠薪问题多发高发。
“《条例》很重要的一个特点是,聚焦欠薪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构建了一套完整具体的制度体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常凯认为,《条例》瞄准重点领域的一个主要体现就是,设专门章节对工程建设领域进行了特别规定。
这些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即分账管理、工资专户、总包代发、农民工实名制、维权告示。《条例》从保障工资来源(从哪来)、确保工资安全(放在哪)、明确发放主体(谁来发)、保障发放到人(发给谁)、加强监督(谁监督)等工资支付全环节进行制度设计。
其中,分账管理是指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工资款)单独列账并予以保障。由于工程建设行业的许多建筑承包商需垫付资金或原材料及劳动力,才能获得施工项目。对此,《条例》确定了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的制度,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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