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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统一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 “同命不同价”将成历史(3)

2019-12-25 11:16成都商报浏览:
  多地统一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 “同命不同价”将成历史
  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近期各地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以往,由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方因城乡居民身份不同造成“同命不同价”现象。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从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将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也意味着,农村居民受害人可获得的赔偿金将得到提升。
  长期以来,法院在审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中,采取的是城乡二元赔偿标准,也即根据受害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身份,区别计算其应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授权各省高级法院开展相关试点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法院通报,此次试点工作统一的是“两金一费”计算标准,也即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其他赔偿项目,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试点期间,无论受害人是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记者了解到,近期,安徽、陕西、河南、湖南等多地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这意味着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将成为历史。
  起因
  一起“同命不同价”的交通事故成为典型案例进行研讨
  2005年12月15日,14岁的重庆女孩何源和两名同学一起坐三轮车上学,三轮车驶到一段上坡路时,迎面驶来一辆满载货物的卡车。卡车刹车避让不及,失控后侧翻将三轮车压在下边,三名少女丧生。
  事故发生后,肇事方赔偿何源两名同伴家属20余万元,但仅赔偿何源父母8万元,因为何源是农村户口。
  悬殊的赔偿金额引发了“同命不同价”的广泛争议。
  这一赔偿金额的依据来自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城乡区分。其中,死亡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赔偿年限为20年。
  据此计算,2004年度重庆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2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535元,两组数字分别乘以赔偿年限20年,前者近20万元,后者仅5万多元。
  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表示,2004年的司法解释是考虑到受害人和侵害人双方利益,在当时的情况下,确定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比较符合中国实际。但是,经过这两年司法实践,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起事故中,受害方既有城市人又有农村人,赔偿额差距就会很大。
  事发四年后,2009年制订《侵权责任法》关于人身损害纠纷死亡赔偿金条款时,何源案被作为典型案例进行了研究讨论。
  “制订侵权责任法时曾试图将城乡标准统一,但当时条件不允许,最后只对同一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进行了统一,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接受采访时表示。
  过程
  在地方司法实践中“城乡差异”逐渐消除
  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终结了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因城乡身份的区别对待。但非因同一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仍然分为城镇和农村两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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