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梅县能源办一干部犯贪污罪受贿罪等获刑四年(2)
2019-12-24 15:04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次
为掩盖个人挪用公款的事实真相,李彬将徐某移交的发票中的两张(合计人民币26.79万元)隐匿起来,没有计入到服务中心的收入账中,企图达到相关部门通过查账难以发现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索要安装费
2010年至2014年期间,根据湖北省黄梅县巩固退耕还林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黄梅县能源办负责实施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项目,资金来源为国家专项资金、农户自筹资金两项,每台热水器安装需要人民币2280元。其中,国家每台拨款人民币1000元到中标的供货公司,另1280元从安装的农户中收取,主要用于材料费及服务费。由于供货公司到农户中进行推广安装的工作难以有效进行,黄梅县能源办接手负责推广安装并收费的工作,安排李彬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李彬为了捞取个人好处,跟负责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周某某说:“太阳能热水器在乡镇推广比较难,需要乡镇农技推广中心配合,那样就会产生推广费用。”他暗示周某某要收取一定的好处费,不能将从农户处收取的1280元全部支付给周某某。周某某考虑到热水器如果推广不了,就谈不上安装和维修,也就赚不了钱,只好给出了每台450元的安装维修费价格(其中2014年安装费为435元)。经查,从2010年至2014年期间,黄梅县太阳能热水器项目共计安装太阳能热水器1610台,李彬利用职务便利,共从安装人员手中索要安装费人民币26.5万元,这些钱李彬都用于个人开支。
检察机关认为,李彬受黄梅县能源办委托,管理、经营公共财产,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私分公款、挪用公款、向太阳能安装人员索要安装费等手段,最终贪污国有资金人民币14.8万元,挪用公款20万元,向太阳能安装人员索要安装费26.5万元。被告人李彬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其在案发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全部采纳公诉意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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