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检法两长同庭履职参与审判重大刑事案件
2019-12-24 14:56正义网浏览:次
正义网讯(记者韩兵 通讯员肖楠 任慧瑶)12月19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对上诉人刘艳峰故意杀人案进行二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维持原一审判决,判处刘艳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由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院长石时态担任审判长,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高继明代表检察机关出庭依法履行检察员职责。
今年2月9日19时许,上诉人刘艳峰因生活琐事对岳母徐某及其家人心生怨恨,产生报复的想法,携带事先准备的汽油和砍刀来到徐某家,点燃汽油后逃离现场,致徐某被烧死,其二儿媳杨某被烧伤。
伊春市检察院于6月27日以故意杀人罪向伊春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伊春市中级法院于9月10日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9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艳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艳峰提出上诉。
收到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后,黑龙江省检察院抽调院内骨干力量成立办案组。12月2日,该院召开案件分析会,办案组成员对案件总体情况、证据证明力、程序合法性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明确了下一步工作内容和方向。
12月6日,办案组赶赴铁力市,在铁力市看守所提审了上诉人刘艳峰,详细讯问刘艳峰的上诉理由以及犯罪动机、犯罪过程,对刘艳峰进行法治教育,并与一审批捕、审查起诉的检察员及侦查人员进行座谈,了解案件情况,针对在审阅案件时发现的证据问题向公安机关进行了解,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正、补强。随后,办案组成员会见了被害人家属,了解被害人家属对本案的意见,通过对被害人家属的询问,得知有新的证人能够证实刘艳峰家暴情况后,及时采证,固定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高继明以检察员身份出庭发表意见时指出:刘艳峰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艳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据介绍,黑龙江省“法检”两长同时出庭参与审判重大刑事案件,是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领导带头办案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机关依法履职能力,实现领导办案常态化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责任编辑:刘晓方)
今年2月9日19时许,上诉人刘艳峰因生活琐事对岳母徐某及其家人心生怨恨,产生报复的想法,携带事先准备的汽油和砍刀来到徐某家,点燃汽油后逃离现场,致徐某被烧死,其二儿媳杨某被烧伤。
伊春市检察院于6月27日以故意杀人罪向伊春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伊春市中级法院于9月10日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9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艳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艳峰提出上诉。
收到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后,黑龙江省检察院抽调院内骨干力量成立办案组。12月2日,该院召开案件分析会,办案组成员对案件总体情况、证据证明力、程序合法性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明确了下一步工作内容和方向。
12月6日,办案组赶赴铁力市,在铁力市看守所提审了上诉人刘艳峰,详细讯问刘艳峰的上诉理由以及犯罪动机、犯罪过程,对刘艳峰进行法治教育,并与一审批捕、审查起诉的检察员及侦查人员进行座谈,了解案件情况,针对在审阅案件时发现的证据问题向公安机关进行了解,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正、补强。随后,办案组成员会见了被害人家属,了解被害人家属对本案的意见,通过对被害人家属的询问,得知有新的证人能够证实刘艳峰家暴情况后,及时采证,固定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高继明以检察员身份出庭发表意见时指出:刘艳峰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艳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据介绍,黑龙江省“法检”两长同时出庭参与审判重大刑事案件,是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领导带头办案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机关依法履职能力,实现领导办案常态化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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