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持枪被起诉获刑十个月 具有自首情节获缓刑一年
2019-12-24 14:55正义网浏览:次
正义网随州12月23日电(通讯员彭晓明)近日,由湖北省随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胡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在随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9年1月初,随县公安局吴山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家住吴山镇某村的村民胡某某家中有枪,遂派出民警对胡某某老家进行检查,在其家中发现一支疑似自制步枪、12发子弹、一瓶枪油和一根保养枪管的钢丝。经鉴定,送检的可疑步枪是枪支,具有致伤力,可疑子弹为国产五三式步机枪弹。7月6日,胡某某到吴山派出所投案自首。胡某某供述,其所持枪支、子弹均为其父亲去世后遗留,其不时对枪支进行保养并使用该枪支上山打猎。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具备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晓方)
2019年1月初,随县公安局吴山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家住吴山镇某村的村民胡某某家中有枪,遂派出民警对胡某某老家进行检查,在其家中发现一支疑似自制步枪、12发子弹、一瓶枪油和一根保养枪管的钢丝。经鉴定,送检的可疑步枪是枪支,具有致伤力,可疑子弹为国产五三式步机枪弹。7月6日,胡某某到吴山派出所投案自首。胡某某供述,其所持枪支、子弹均为其父亲去世后遗留,其不时对枪支进行保养并使用该枪支上山打猎。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具备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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