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私自变更公司法人 占用公司拆迁款2000余万元被诉
2019-12-21 10:23正义网浏览:次
正义网呼和浩特12月20日电(通讯员李博)公司股东在法人和其他股东不知情情况下,私自将自己变更为公司法人,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侵占及挪用公司拆迁款2000余万元。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韩某提起公诉。
2013年8月10日,内蒙古某工贸公司注册成立,公司登记股东为刘某、张某和被告人韩某,公司法人由股东刘某担任,投资比例为法人刘某占34%股份,张某和被告人韩某各占33%股份。2014年9月6日,被告人韩某在未经法人及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司法人变更为自己,并将其投资比例变更为34%,其他两人各占33%股份。
2015年8月,因当地修建铁路项目,征拆该公司土地及建筑物。从2016年至2018年,铁路项目部先后分5次货币补偿给该公司3000余万元拆迁款。在此间隙,被告人韩某利用担任公司法人的职务便利,将2000余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分16笔转账至两家公司,其中职务侵占900余万元,挪用资金1100余万元,除部分资金被非法占为己有外,大部分用于偿还了个人欠款。近日,回民区检方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韩某提起公诉。(责任编辑:刘晓方)
2013年8月10日,内蒙古某工贸公司注册成立,公司登记股东为刘某、张某和被告人韩某,公司法人由股东刘某担任,投资比例为法人刘某占34%股份,张某和被告人韩某各占33%股份。2014年9月6日,被告人韩某在未经法人及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司法人变更为自己,并将其投资比例变更为34%,其他两人各占33%股份。
2015年8月,因当地修建铁路项目,征拆该公司土地及建筑物。从2016年至2018年,铁路项目部先后分5次货币补偿给该公司3000余万元拆迁款。在此间隙,被告人韩某利用担任公司法人的职务便利,将2000余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分16笔转账至两家公司,其中职务侵占900余万元,挪用资金1100余万元,除部分资金被非法占为己有外,大部分用于偿还了个人欠款。近日,回民区检方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韩某提起公诉。(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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