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擎法治利剑 护航资本市场良性发展
2019-12-20 13:32中国经济网浏览:次
核心观点: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网友、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魏钊攀认为,随着资本市场深改进程的不断推进,仍需牢牢把握法治化方向,提高法治供给的力量,以完善的法律法规护航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推动资本市场更有效配置资源,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12月1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自2015年以来,新一轮证券法的修订历经四年三次审议,资本市场的发展已经出现许多变化,未来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亟需上位法层面的支持。
近年来,无论是科创板开板后重点行业的快速增长,还是再融资改革持续推进释放的市场利好,都是对资本市场深改进程的铿锵回应,也是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实力展现。在机制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和对外开放步伐不断加快的背景下,我国资本市场也出现了诸如信披违规频发、中小投资者保护不足、证券犯罪打击力度不够等问题。如何更好地弥补监管空白、提高监管效能,实现长期监管、精准监管,亟待通过证券法的进一步完善来提供法律遵循。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证券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与草案二次审议稿相比,三次审议稿根据资本市场多变性的特点作出部分调整,但依旧存在诸多争议,主要集中在注册制改革、投资者保护、证券监管等方面。以实现资本市场法治化为切入点来把握现实争议,贴近市场实际,让资本市场各项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俨然成为当务之急。
在解答注册制改革的疑惑方面,此前,草案三次审议稿已经专门添加了有关注册制的章节,并对科创板发行股票的条件、注册程序、监督检查等作了规定。本次审议如能通过,将为注册制在资本市场其他板块的推广奠定法律基础。值得注意的是,科创板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试验田”,自去年推行以来,制度创新的效应虽已初显,但如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以点带面地带动整个资本市场的改革,仍需在进一步的试点中加以实践和总结。稳妥起见,修改和完善与注册制改革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必急于求成。
在回应投资者保护的争议方面,草案三次审议稿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通过修改完善纠纷调解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权利救济路径,凸显了对投资者保护的重视。但是,如何避免因忽视市场流动性而让投资者保护缺乏依托、因专章逻辑松垮而陷入空有其表的制度窠臼等问题,仍有待在草案的审议中予以重点检视和考量。
在证券犯罪的问题上,市场普遍的反应是处罚力度过轻,警示效果较为有限。草案三次审议稿力图通过延长被调查当事人的证券买卖期限限制及提高违法违规的处罚金额来回应市场呼声。在资本市场开放水平越来越高的当下,机遇与挑战并存,更需监管机构不断加强对高危主体的资金交易监测和风险特征识别,严厉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本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而这一切都源于与市场实际相匹配的证券期货法规的构建和完善。
除此之外,如何厘定证券定义的范围、全面规范股权融资活动等问题也有待在证券法修改完善的过程中得到回应。当然,随着资本市场深改进程的不断推进,仍需牢牢把握法治化方向,提高法治供给的力量,以完善的法律法规护航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推动资本市场更有效配置资源,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网友、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 魏钊攀)(责任编辑:刘晓方)
12月1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自2015年以来,新一轮证券法的修订历经四年三次审议,资本市场的发展已经出现许多变化,未来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亟需上位法层面的支持。
近年来,无论是科创板开板后重点行业的快速增长,还是再融资改革持续推进释放的市场利好,都是对资本市场深改进程的铿锵回应,也是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实力展现。在机制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和对外开放步伐不断加快的背景下,我国资本市场也出现了诸如信披违规频发、中小投资者保护不足、证券犯罪打击力度不够等问题。如何更好地弥补监管空白、提高监管效能,实现长期监管、精准监管,亟待通过证券法的进一步完善来提供法律遵循。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证券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与草案二次审议稿相比,三次审议稿根据资本市场多变性的特点作出部分调整,但依旧存在诸多争议,主要集中在注册制改革、投资者保护、证券监管等方面。以实现资本市场法治化为切入点来把握现实争议,贴近市场实际,让资本市场各项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俨然成为当务之急。
在解答注册制改革的疑惑方面,此前,草案三次审议稿已经专门添加了有关注册制的章节,并对科创板发行股票的条件、注册程序、监督检查等作了规定。本次审议如能通过,将为注册制在资本市场其他板块的推广奠定法律基础。值得注意的是,科创板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试验田”,自去年推行以来,制度创新的效应虽已初显,但如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以点带面地带动整个资本市场的改革,仍需在进一步的试点中加以实践和总结。稳妥起见,修改和完善与注册制改革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必急于求成。
在回应投资者保护的争议方面,草案三次审议稿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通过修改完善纠纷调解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权利救济路径,凸显了对投资者保护的重视。但是,如何避免因忽视市场流动性而让投资者保护缺乏依托、因专章逻辑松垮而陷入空有其表的制度窠臼等问题,仍有待在草案的审议中予以重点检视和考量。
在证券犯罪的问题上,市场普遍的反应是处罚力度过轻,警示效果较为有限。草案三次审议稿力图通过延长被调查当事人的证券买卖期限限制及提高违法违规的处罚金额来回应市场呼声。在资本市场开放水平越来越高的当下,机遇与挑战并存,更需监管机构不断加强对高危主体的资金交易监测和风险特征识别,严厉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本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而这一切都源于与市场实际相匹配的证券期货法规的构建和完善。
除此之外,如何厘定证券定义的范围、全面规范股权融资活动等问题也有待在证券法修改完善的过程中得到回应。当然,随着资本市场深改进程的不断推进,仍需牢牢把握法治化方向,提高法治供给的力量,以完善的法律法规护航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推动资本市场更有效配置资源,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网友、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 魏钊攀)(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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