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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辩护的诉讼合意(2)

2019-12-17 11:20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客观上能够起到助推辩护效果的作用。刑事辩护的要义在于,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全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程序权利,依法争取对其最为有利的处理方式和认定结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使得辩护效果的体现得以极大地提前实现,使得被追诉人对自己可能承受的刑罚得以提前获知,而这种相对确定甚至非常确定的处理预期正是刑事辩护所孜孜追求的诉讼目的。具体而言包括:第一,对没有争议的轻微犯罪案件,辩护的重点是程序的适用及预期的刑罚。例如,在认罪的前提下提出不予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程序性请求,由办案检察官进行全面评估决定是否同意。在认罪的前提下,就量刑问题与办案检察官进行沟通,具体到幅度刑的幅度和确定刑的确定刑期。第二,对有争议但是被追诉人有认罪认罚意愿的案件,辩护的重点无疑是最大限度地与检察机关达成相对的共识。在单独犯罪案件中,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事实的性质有不同认识的,但是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对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能够接受的,不会影响到认罪认罚从宽,不能将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曲解为不认罪。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共犯愿意认罪的,其辩护人提出的从宽处理的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的,可以在量刑建议中体现,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考虑是否予以变更强制措施,不能因为其他共犯不认罪而影响对其他共犯的认罪认罚从宽的处理。第三,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为后续的庭审活动提炼出争点,引导辩护人围绕争点在庭审中发表针对性强的辩护意见。无论起诉指控还是辩护辩解,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中,各自的效果效率都得到了明显提升,必然呈现出刑事诉讼多方共筑、良性运作的局面。 
  (作者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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