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发布27项风险提示为涉互联网企业支招
2019-12-15 14:04正义网浏览:次
正义网讯(记者林中明 通讯员钱宇文)近日,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发布《“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常见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下称《风险提示》)。
由于互联网犯罪成本低、隐蔽性强、辐射面广,互联网逐渐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犯罪新渠道,新型互联网犯罪案件逐年攀升。该院就此提出27项法律风险提示,涉及民事索赔、商誉受损、网络安全隐患等,为涉互联网企业权益保护支招,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
《风险提示》显示,2016年1月至2019年9月,长宁区检察院共办理涉互联网企业刑事案件212件321人,受案数逐年上升;盗窃、诈骗等传统侵犯财产类案件占72.6%。其中学生群体涉案比例偏高,涉互联网企业员工内外勾结作案情况较为多见。
根据《风险提示》,互联网犯罪案件呈现出新特点,犯罪手段多样,新商业模式“福利”引来的新型欺诈需引起重视。2018年9月,应某利用某平台“闪退”功能申请退款,得款后未将商品退回商家,骗取物品。经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判决应某犯诈骗罪。据介绍,目前,此类案件呈高发态势,该院正在办理的此类案件达21件24人,案值最高的达人民币30余万元。
同时,《风险提示》表明,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企业平台管理漏洞实施犯罪的案件逐年上升。在长宁区检察院正在起诉的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敲诈勒索案中,刘某利用被害公司员工无意中泄露的邮箱密码,非法侵入该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大量客户信息,后又以出售信息为要挟勒索公司钱财。检察官提醒,公司应加强员工的保密意识和网络安全风险意识,建立有效的网络安全监测和通报预警系统,采取严格的页面和数据加密措施,提高对网络攻击的溯源能力。
此外,一些网约车平台成了某些不法分子的“生财之道”,成为治安隐患问题。2018年3月至7月间,佘某通过微信接单,为乘客提供代打车服务并收取低于实际的打车费用,之后不支付网约车平台车费。经检察机关起诉,佘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刑。对此,检察官建议企业优化平台系统,建立预警机制,提升反作弊能力,对于交易异常情形存在违法犯罪嫌疑的立即报案。(责任编辑:刘晓方)
由于互联网犯罪成本低、隐蔽性强、辐射面广,互联网逐渐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犯罪新渠道,新型互联网犯罪案件逐年攀升。该院就此提出27项法律风险提示,涉及民事索赔、商誉受损、网络安全隐患等,为涉互联网企业权益保护支招,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
《风险提示》显示,2016年1月至2019年9月,长宁区检察院共办理涉互联网企业刑事案件212件321人,受案数逐年上升;盗窃、诈骗等传统侵犯财产类案件占72.6%。其中学生群体涉案比例偏高,涉互联网企业员工内外勾结作案情况较为多见。
根据《风险提示》,互联网犯罪案件呈现出新特点,犯罪手段多样,新商业模式“福利”引来的新型欺诈需引起重视。2018年9月,应某利用某平台“闪退”功能申请退款,得款后未将商品退回商家,骗取物品。经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判决应某犯诈骗罪。据介绍,目前,此类案件呈高发态势,该院正在办理的此类案件达21件24人,案值最高的达人民币30余万元。
同时,《风险提示》表明,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企业平台管理漏洞实施犯罪的案件逐年上升。在长宁区检察院正在起诉的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敲诈勒索案中,刘某利用被害公司员工无意中泄露的邮箱密码,非法侵入该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大量客户信息,后又以出售信息为要挟勒索公司钱财。检察官提醒,公司应加强员工的保密意识和网络安全风险意识,建立有效的网络安全监测和通报预警系统,采取严格的页面和数据加密措施,提高对网络攻击的溯源能力。
此外,一些网约车平台成了某些不法分子的“生财之道”,成为治安隐患问题。2018年3月至7月间,佘某通过微信接单,为乘客提供代打车服务并收取低于实际的打车费用,之后不支付网约车平台车费。经检察机关起诉,佘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刑。对此,检察官建议企业优化平台系统,建立预警机制,提升反作弊能力,对于交易异常情形存在违法犯罪嫌疑的立即报案。(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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