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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厕所沉尸案"被告获无罪再上诉:想彻底洗清罪名(2)

2019-12-11 09:46华西都市报浏览:

  封面新闻:你下一步准备怎么办?
  李建功:我现在腿走不动,想干(工作)也干不成了,想着能不能提前退休。我进去时候30多岁,现在50多岁,干不成了。下一步还要追责,对我“逼供”的那几个人必须追责。
  声音 
  李建功律师王誓华:全案没有一份证据指向李建功涉嫌犯罪 
  李建功的代理律师王誓华告诉记者,该案排除非法证据后,没有任何一份证据能指向李建功犯罪,一审法院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是错误的。
  王誓华表示,曾在会见李建功时看过其伤疤。王誓华认为,此案定罪证据存在诸多疑点,指控证据中没有客观证据能指向李建功作案,包括死者死亡时间、地点均有疑问。
  记者注意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被告人被判无罪有两种情况,分别是该条第二项的“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和该条第三项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判决书显示,改判李建功无罪的依据是第三项,也就是人们熟知的“疑罪从无”条款。
  “我们认为应依据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认定李建功无罪。”王誓华告诉记者,第二师法院判决确认,对李建功19份讯问笔录和其女儿的5份询问笔录为非法证据,并全部予以排除。那么,全案没有一份证据指向李建功涉嫌犯罪,对其杀人事实的指控就是“零”证据。
  王誓华解释说,“证据不足”的前提是要有直接或间接证据指向上诉人犯罪,只是达不到建立可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体系。“而本案在排除了非法证据以后,就没有任何一份证据指向李建功了,所以谈不上证据‘足’与‘不足’问题。”
  而在该案事实部分,王誓华律师也认为不存在“事实不清”问题,“李建功没有杀人的事实清楚,事实不清楚的是被害人被谁所杀,而被害人被杀的事实不清楚不能减损李建功没有杀人的事实。”
  李建功妹妹李翠红告诉记者,李建功和家人不能接受法院判决中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表述,“因为这样相当于还是怀疑他,万一以后别人家出了什么事,可能还会找他。”
  王誓华表示,法院判决李建功无罪,当庭释放,虽使案件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但在法律效果上留下了遗憾。“法庭未能在本案中精准适用法律。”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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