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PC版

虚拟财产如何保护和继承?专家:法律无规定,立法应提速(2)

2019-12-11 09:30正义网浏览:

  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虚拟财产可纳入继承范围。继承法第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了公民可继承遗产的范围,其中并没有网络虚拟财产。“虚拟财产作为一项新兴事物,能否进入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视野,需要时间的验证和大量实践的论证。”张力表示,现阶段司法机关无法可依,运营公司无守法依据,只能选择维持原状,不列入继承范围。
  单方格式条款效力有待考量
  在学理上,对于虚拟财产的定性也没有统一的定论。
  有学者指出,虚拟财产应该是一种物权。因为虚拟财产是通过劳动产生的成果,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最终以数字的形式被记录在相关的网络中,虚拟财产和现实财产并无差异,可以进行继承。但不少学者指出,虚拟财产所谓的物权和传统认知上的物权是不一样的,周学峰就是其中的代表。
  “比如我们身上穿的衣服,它是有形的,归我们所有。我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自由的支配和随意的处分。但是游戏账号、微信账号却不可以。不仅仅因为这些东西是无形的,更重要的是它们依靠网络服务者提供的信息技术平台而存在,一旦网络服务提供者将其关闭,用户就无法使用自己的账号了。”周学峰说,从这个角度看,不宜将虚拟财产称之为物权。
  朱巍也不同意物权说。“我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及国家网信办《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等都规定,互联网账号不能转让,更不能交易。也就是说,虚拟财产的所属账号应符合真实身份认证制度。”朱巍说,一旦给虚拟财产披上物权外衣,相关的处分行为都将变成依据物权法律作出,会使得网络实名制被架空。刑法关于账号非法交易的相关罪名也就无法适用,可能会在相当程度上引发账号买卖,促成电信诈骗等非法行为。
  “从某种程度上说,网络虚拟财产更像合同中的债权。”周学峰解释称,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签订合同,依照合同网络服务提供者给用户提供网络服务,用户可以依照合同注册和运营一个账号。这种情况下,虚拟财产不是真实有效的存在,只有签订的合同才是。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一般的债权关系不足以保障用户权利,可以再提高一个法律层次,有些方面可以参照“物”来管理,也就是准物权。
  周学峰告诉记者,其实不管是物权还是债权学说,就虚拟账号所具有的财产属性而言,原则上都不妨碍虚拟财产的转让和继承。对于用户没有虚拟账号所有权而不能继承的质疑,他指出,使用权本身也是一种财产权,也可以继承。“当然,如果债权关系中,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合同中约定不能继承,则不能继承。”他特别指出,如果是运营商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条款,和消费者约定虚拟财产不能继承和转让,是否有效,法院可能需要多方考虑。
  司法实践对虚拟财产的认可
  虚拟财产继承虽在法律上需要进一步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账号中财产价值认可的判决已为数不少。
  2019年,山东省曲阜市检察院检察官刘灿办理了一起游戏账号盗窃案。2018年2月,谢某以9000元的价格将自己在传奇世界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卖给了毛某。随后因为毛某加入与其对立的行会,谢某一气之下,通过好友辅助认证的方式盗回了该账号,又以8500元的价格将账号另售他人。毛某报警后不久谢某被捕。
  “游戏账号应该被认定为虚拟财产,因为玩家投入了一定的上网时间、脑力劳动,游戏装备是通过真实货币取得,使游戏账号具备了很高的价值,本质上与传统财产并无区别。盗窃虚拟财产价值达到立案标准也应以盗窃罪论处。”刘灿说,法院对此也表示支持,以盗窃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

版权所有@法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