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修订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外卖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筷子(2)
2019-12-10 17:36人民日报浏览:次
《条例》修订后,垃圾分类将不再停留在积极“倡导”层面上,而是作为垃圾产生者的全体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定责任”。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投入相应垃圾收集容器。在处罚方式上,设定了处罚梯度,对违法受到处罚后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更严处罚。
具体来说,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个人不按照分类要求投放垃圾的行为,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先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同时还规定,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这样规定主要是体现以教育和引导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为主,不以处罚为目的。比如执法部门做出处罚决定前,要被处罚的人先去街道报到,由街道指定某一个社区,让他当一天垃圾分类指导员,指导社区居民开展垃圾分类。服务完成后,再回街道‘打卡销账’,这样就可以免于处罚了。只有极少数态度恶劣、经劝阻还拒不改正,且多次违法的,才会处以罚款。”郝志兰表示。
马建骥解释,如何对处罚进行认定,以及社区服务活动的具体流程,下一步都需要会同城管执法部门一起沟通研究,进一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相关的执法保障方案。
对收运
严惩混装混运
提倡破袋投放
居民遵守规定做好垃圾分类,但来收运的车辆却混装混运,这会严重打击源头分类的积极性。此次修改进一步提高了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例》规定,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对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罚额度由之前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调整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马建骥表示,无论是哪个环节发现上一个环节的分类做得不好,或是市民直接看到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清运过程中存在“混装混运”的现象,都可以向城管执法部门举报。
对于市民高度关注的是否开展定时定点投放、是否需要“破袋”等问题,郝志兰表示,定时定点投放垃圾有利于居民分类习惯养成和监管成本降低,《条例》不进行全市统一的强制性规定,对这一举措采取因地制宜、引导的方式,规定各区政府可以采取设立固定桶站、定时定点收运等多种方式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厨余垃圾“破袋”方面,郝志兰介绍,根据上海市的经验,破袋投放主要是为了监督检查分类的质量,推动习惯养成。根据北方城市的实际情况,北京市推动和提倡居民进行“破袋”投放,但不进行硬性规定。
“北京的垃圾分类更多是从服务端发力,不会给市民造成更多的困扰和不便。我们不会轻易撤桶,更不会轻易限时,处罚的措施更多是刀口向内的,对机构和垃圾的收运处置企业严格要求。市民只要按照分类标准投放,剩下的就交给我们了,这点请大家放心。”北京市城管委主任孙新军表示。
目前,北京市上下正紧锣密鼓地开展《条例》的宣传和相关的配套准备工作。配套制定的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行动方案及党政机关社会单位、居住小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生活垃圾减量等相关配套实施办法也将在年底前公布。今年年底,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通州区将率先开展垃圾分类全覆盖的创建工作。(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