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明"套路贷"路数 统一办案尺度(3)
2019-12-08 18:10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次
辨明“套路贷”路数 统一办案尺度
——全国检察机关部分省级检察院及重点地区开展“套路贷”犯罪案件庭审观摩及工作交流培训纪实
12月2日上午8时45分,距离开庭还有一刻钟,来自全国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套路贷”案件办理重点地区的检察官来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步入写有“检察机关观摩席”指示牌座位后安静坐下。
上午9时,由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姚志江等5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这是全国检察机关部分省级检察院及重点地区开展“套路贷”犯罪案件庭审观摩及工作交流培训班的第一课。
令人印象深刻的第一课
被告人姚志江、程豪、吴兆奇、孙华镔、黄晓栋系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姚志江、程豪、吴兆奇、孙华镔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姚志江、孙华镔、黄晓栋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各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案件的社会危害及警示……在庭审中,第一公诉人、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陆炜皎对以上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阐述。记者注意到,观摩席上多位检察官学员屏息凝神,认真倾听,不时记录。
公诉人指控,在两年多的时间内,该案5名犯罪嫌疑人通过“套路贷”、高利贷等手段让多位被害人欠下非法债务,后采用喷漆、辱骂、入室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致使部分被害人及其亲属被迫逃离住处……
庭审过程中,该案公诉人、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左国军充分举证,将姚志江负责空放的审核、客户借贷、空放款的回收,程豪负责零用贷的审核、协助签订协议、催还通报、零用贷款的回收,吴兆奇负责空放的出资、客户接待、制作虚假走账流水等问题进一步厘清,抽丝剥茧、条分缕析。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三年,但除恶务尽决定了斗争不会停止。只有准确把握‘套路贷’、高利贷、职业放贷人和民间放贷区别,多管齐下形成合力打击犯罪,无黑园区的创建方能实现。”陆炜皎朗声宣读公诉意见书。
历时近4个小时的庭审在法官宣布择期宣判后结束。观摩庭审的检察官们纷纷表示,此次培训的第一课令人印象深刻。
2日下午,最高检扫黑办选取江苏、浙江、上海、江西、黑龙江等五个地区的“套路贷”典型案例在此次培训中进行会议交流,五位办案检察官将“套路贷”案件办理涉及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定黑定恶、犯罪既遂、未遂,以及涉案金额计算、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等一一分享。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套路贷”犯罪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社会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各地检察机关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探索了不少符合检察办案实际的措施举措、完善了不少符合司法规律的制度机制,社会治安环境明显改善。
“套路贷”案件办理中的那些难点
在实践中,“套路贷”犯罪集团往往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精心设计的套路诱骗或者强迫他人陷入借贷怪圈。因此,准确认定“套路贷”涉嫌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办理“套路贷”案件的关键。检察机关在办理“套路贷”案件中,如何根据主观目的、行为手段、主体地位等,严格区分“套路贷”和高利贷?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员额检察官李琳以张国响、李庆飞等人敲诈勒索案为例,将犯罪行为人设套、下套、收套三步“套路”详细剖析后提出:“‘套路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放贷、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合同,通过恶意制造或肆意认定违约获得高额违约金;高利贷则是通过出借资金,获取高于银行利率的利息。”随后,他又从方式、手段、主体地位等方面阐述了二者的不同。
——全国检察机关部分省级检察院及重点地区开展“套路贷”犯罪案件庭审观摩及工作交流培训纪实
12月2日上午8时45分,距离开庭还有一刻钟,来自全国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套路贷”案件办理重点地区的检察官来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步入写有“检察机关观摩席”指示牌座位后安静坐下。
上午9时,由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姚志江等5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这是全国检察机关部分省级检察院及重点地区开展“套路贷”犯罪案件庭审观摩及工作交流培训班的第一课。
令人印象深刻的第一课
被告人姚志江、程豪、吴兆奇、孙华镔、黄晓栋系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姚志江、程豪、吴兆奇、孙华镔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姚志江、孙华镔、黄晓栋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各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案件的社会危害及警示……在庭审中,第一公诉人、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陆炜皎对以上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阐述。记者注意到,观摩席上多位检察官学员屏息凝神,认真倾听,不时记录。
公诉人指控,在两年多的时间内,该案5名犯罪嫌疑人通过“套路贷”、高利贷等手段让多位被害人欠下非法债务,后采用喷漆、辱骂、入室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致使部分被害人及其亲属被迫逃离住处……
庭审过程中,该案公诉人、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左国军充分举证,将姚志江负责空放的审核、客户借贷、空放款的回收,程豪负责零用贷的审核、协助签订协议、催还通报、零用贷款的回收,吴兆奇负责空放的出资、客户接待、制作虚假走账流水等问题进一步厘清,抽丝剥茧、条分缕析。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三年,但除恶务尽决定了斗争不会停止。只有准确把握‘套路贷’、高利贷、职业放贷人和民间放贷区别,多管齐下形成合力打击犯罪,无黑园区的创建方能实现。”陆炜皎朗声宣读公诉意见书。
历时近4个小时的庭审在法官宣布择期宣判后结束。观摩庭审的检察官们纷纷表示,此次培训的第一课令人印象深刻。
2日下午,最高检扫黑办选取江苏、浙江、上海、江西、黑龙江等五个地区的“套路贷”典型案例在此次培训中进行会议交流,五位办案检察官将“套路贷”案件办理涉及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定黑定恶、犯罪既遂、未遂,以及涉案金额计算、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等一一分享。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套路贷”犯罪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社会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各地检察机关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探索了不少符合检察办案实际的措施举措、完善了不少符合司法规律的制度机制,社会治安环境明显改善。
“套路贷”案件办理中的那些难点
在实践中,“套路贷”犯罪集团往往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精心设计的套路诱骗或者强迫他人陷入借贷怪圈。因此,准确认定“套路贷”涉嫌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办理“套路贷”案件的关键。检察机关在办理“套路贷”案件中,如何根据主观目的、行为手段、主体地位等,严格区分“套路贷”和高利贷?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员额检察官李琳以张国响、李庆飞等人敲诈勒索案为例,将犯罪行为人设套、下套、收套三步“套路”详细剖析后提出:“‘套路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放贷、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合同,通过恶意制造或肆意认定违约获得高额违约金;高利贷则是通过出借资金,获取高于银行利率的利息。”随后,他又从方式、手段、主体地位等方面阐述了二者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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