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足 “黑老大当庭指认检察官为保护伞”事件调查(5)
2019-12-02 13:20新华社浏览:次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徐仁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9月27日,在大足区法院调解下,徐仁华赔偿26.7236万元,“此案一次性了结,原告不再追究其他人员毛学能、徐某责任。”
陈世新至今对此结果耿耿于怀。她认为唐浩在中间起了作用,“听说徐仁华有个亲戚在政法委工作,唐浩来找过我三姨,说赔多少是多少算了。”
11月26日,徐仁华告诉新京报记者,“事情发生后心里怕得很,卖了房子赔了20多万给陈明东家。”他称事发后自家兄弟曾帮忙找人协调,但对于唐浩是否参与,他表示并不清楚。
等待“回避”处理结果
11月18日庭审现场,在尹光德提出唐浩是其“熟人”后,休庭20分钟,庭审继续进行,唐浩继续参加。
《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也就是说检察人员是否回避应由检察长决定,虽然此案休了庭,但是没有就回避事项进行处理就继续开庭了,是不妥当的。”曾在检察院工作多年的广州律师杨斌说。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也认为,刑诉法第29、30条规定了需要回避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
刘长认为,为避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如果被告人所说是真的,在接手该案之初,检察官唐浩就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事实上,如果尹光德希望唐浩回避,在庭审之前就有机会。杨斌表示,尹光德此前至少有三次申请唐浩回避的机会,一是案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二是庭前会议时会就回避事项询问被告人及其代理人意见;三是在开庭时法官会宣读庭审纪律等,包括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员回避。
“开庭的时候提出回避申请可能是带有情绪性的甚至是报复性的,比如有时公诉人态度问题,被诉人心里反感,突然发难,要求检察官回避。”杨斌说。
对于举报是否会导致更换检察官及影响起诉内容,杨斌表示,按照刑事诉讼规则,依法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做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也就是说,无论检察官是否应当回避,回避是否会对案件本身产生影响,决定权在检察院。”
在大足当地的法律界,对于此事有不同的看法。一名当地律师称,大足是个小地方,是熟人社会,“不像大城市,碰到熟人检察官就要回避也不利于案件的审理。”
11月30日,大足区检察院政治部主任吴萍告诉新京报记者,唐浩从11月19日庭审中止至今仍正常在岗工作。
同日,重庆市检察院政治部宣传室一名负责人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由重庆市扫黑办牵头调查此事。新京报记者拨打重庆市扫黑办电话,询问调查进展,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该事件具体情况不便透露,调查结果重庆政法微信公号会及时发布。(唐娟、黎丽为化名)(向凯 实习生 郑丹 曹一凡)(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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