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含徐玉玉案(5)
2019-11-20 13:59新华社浏览:次
本案由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一审,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童敬侠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民族资产解冻”的幌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童敬侠利用虚假的任命身份等文件,以“民族资产解冻”的名义开展各种以小博大的收费活动,在被群众揭穿及公安机关介入后,又编造谎言继续实施欺骗行为,且系犯罪组织的领导者,纠集、支配其他组织成员。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童敬侠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志峰等人六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本案系被告人黄国良等人诈骗案的关联案件,被告人童敬侠系受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代理人,即受幕后组织操纵者黄国良等人的指使,负责推广虚假项目,发展、管理会员,收取钱财的管理人员。各级代理人对幕后组织操纵者言听计从,建微信群、拉人头,大肆发展下线,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沦为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部分代理人甚至在识破幕后操纵者的骗局后,自行巧立名目,捏造各种虚假项目继续实施诈骗。代理人的存在,对于“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层层发展下线,呈裂变式传播,不断扩大涉案被害人规模起到巨大作用,危害后果十分严重,是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打击的对象。
朱涛等人诈骗案
2013年5月,被告人朱涛出资组建榆林农惠现货交易平台,纠集和聘用被告人艾阳、陈超、姚伟林加入,与代理商勾结,先以可提供所谓的内幕交易信息为由,诱骗客户进入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后通过指令操盘手,采用抛单卖出或用虚拟资金购进产品的手段,控制产品大盘行情向客户期望走势相反的方向发展,通过虚假的产品行情变化,达到使被诱骗加入平台交易的客户亏损的目的。朱涛等人有时也刻意在客户小额投资后,促其盈利,以骗其投入大额资金,牟取大额客损。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期间,朱涛、艾阳、陈超、姚伟林通过上述以虚拟资金操控交易平台的手段,共骗取客户资金215余万元。按照事先与代理商约定的比例计算,朱涛、艾阳、陈超、姚伟林从中获得诈骗资金约75万元。
本案由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一审,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和聘用被告人艾阳、陈超、姚伟林,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操纵农产品行情诱骗客户交易,从客损中获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朱涛纠集人员参与犯罪,发起、组织和统筹运作交易活动,艾阳通过给操盘手下达指令控制平台虚拟行情走势,实施欺诈行为,均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涛有期徒刑十四年,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艾阳、陈超、姚伟林十一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六万元不等罚金。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手法隐蔽性强,花样翻新快。本案中,被告人先成立网上交易平台,利用业务员及代理商吸收客户,以提供虚假内幕交易信息为由,骗取客户进入平台交易,当客户高价买入相关农产品后,再指令操盘手运作人为造成跌势,迫使客户低价卖出,以牟取大额客损。此种新型网络诈骗犯罪手段更加隐蔽,迷惑性强,容易使人上当受骗。虽然被告人是借助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但其行为本质仍在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特征,本案定罪准确。
邵庭雄诈骗案
2014年底,被告人邵庭雄受他人纠集,明知是通过电信诈骗活动收取的赃款,仍然从银行取出汇入上线指定的银行账户,并从中收取取款金额的10%作为报酬。之后,邵庭雄发展张阳作为下线,向张阳提供了数套银行卡,承诺支付取款金额的5%作为报酬,同时要求张阳继续发展多名下线参与取款。通过上述方式,邵庭雄逐步形成了相对固定的上下线关系。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邵庭雄参与作案38起,涉案金额48.44万元。2016年2月,邵庭雄到公安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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