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查出怀孕下午就让走人 广东一女工打赢侵权官司(2)
2019-11-16 18:32工人日报浏览:次
公司认为,钟玲曾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出仲裁申请,且已立案,故双方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并且,钟玲所提出请求赔偿内容,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均是因接触劳动关系而起,属于劳动争议,不是平等就业权纠纷。
据此,公司认为,“劳动争议应当仲裁前置,钟玲未经仲裁在本案要求公司支付上述赔偿属于程序错误。”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该案是否属应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纠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该案为侵权之诉,钟玲主张的孕期、产假期工资损失、生育医疗费,是其平等就业权被侵害后发生的经济损失,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在侵权诉讼案件中进行处理。
此外,公司还认为,钟玲被开除原因并非是其怀孕,而是因她在试用期内经常迟到、早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辞退前,钟玲也口头提出了离职意向。
法院查明,钟玲提出辞职时正值春节期间,人手紧张,公司未同意。公司也确认,2019年1月、2月实际均未因钟玲迟到而扣发其工资。
对此,法院认为,1月钟玲提出辞职时公司因人手不足未予准许,却在知道其怀孕后立即将其辞退,显然与此前的离职请求并无因果关系。同时,针对钟玲在怀孕前的迟到行为,公司未进行任何处罚,却在得知其怀孕后将其辞退,足以认定公司辞退钟玲的原因是其怀孕,构成对钟玲平等就业权的侵害。
判决
侵害人格权,公司赔礼又赔钱
10月22日,香洲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向钟玲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孕期工资损失2064元、未休产假工资损失1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记者了解到,去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新增“平等就业权纠纷”这一案由,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该案也是这一新案由在广东省的第一次司法实践。
香洲法院法官明确,此类案由明确按侵权纠纷(人格权纠纷)来处理,区别于劳动争议纠纷,侵权纠纷直接诉讼即可,劳动争议则必须仲裁前置。一旦被法院认定侵害平等就业权,应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劳动争议纠纷则往往围绕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展开。
“在该案由设立之前,劳动者一般以‘劳动争议纠纷’或者‘一般人格权纠纷’来应对在招聘、录用、解除劳动合同环境所遭受的不平等对待问题。”该案承办法官解释,之前大多数案例是应聘者在招录过程中遭遇“就业歧视”,而在该案,物业公司非法解雇钟玲,不仅违反劳动法等相关规定,还侵害了她的平等就业权。
“作为物业公司的职员,钟玲在怀孕后本应受到特殊保护,但物业公司却在得知其怀孕后立即将其辞退。她作为孕妇受到就业歧视,人格权遭受侵害,其主张感受到相当程度的精神痛苦符合常理。”承办法官说。(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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