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男子强行入室遭反杀 残疾按摩师是否防卫过当?(2)
2019-11-16 18:31央广网浏览:次
醉酒男子强行入室遭“反杀”,残疾按摩师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2018年9月18日凌晨2点多,辽宁省抚顺市一家足疗店遭到醉酒男子吕某强行砸门入室,留宿店内的残疾按摩师于海义在与吕某厮打过程中,用水果刀将吕某捅伤,对方最终不治身亡。15日,这一案件在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庭开庭审理,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直播。
在庭审过程中,于海义的反击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公诉人认为,于海义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于海义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吕某实施了严重威胁于海义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于海义采取持刀反击,构成无限正当防卫权,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此外,于海义的身体状况等问题也是本次庭审的焦点。整个庭审持续3个多小时,该案将择日宣判。
被告于海义反击是否超过限度?
经法庭调查,2018年9月18日凌晨2点刚过,被害人吕某在酒后来到于海义所在的足疗店,当时足疗店已经上锁停业,于海义在店中一楼休息。被叫醒的于海义以停止营业为由,没有给吕某开门,双方发生口角。吕某反复推拽店门试图进入店内。在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于海义工作的足疗店内的监控视频:
“2时9分4秒,于海义返身取折叠刀,并于返回后将刀打开。2时9分31秒,吕某将门拽开进入店内,并用手拍打于海义,于海义上前刺吕某腹部一刀,随后双方发生厮打。被害人吕某倒地。在2楼休息的足疗师从某、王某听到声音来到1楼。丛某先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在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后,于海义跟随急救车辆一起将吕某送至医院。”
公诉人认为,于海义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于海义有报警的时间与周旋的余地,吕某的行为未对其人身安全造成严重侵害,但于海义却选择对未持凶器进入店内,只对其使用轻微暴力的被害人直接使用了总长24厘米,刀刃长10.1厘米的刀具,刺吕某腹部,造成吕波死亡的严重后果。其防卫强度远远大于不法侵害强度,超过必要限度。”
对此,于海义的辩护律师殷清利则表示,被害人吕某强行入室并殴打于海义的行为已经对于海义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本案被害人吕某采取的是强行破门的方式入室,而且先行对被告人进行了所谓的肢体殴打。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是属于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本案被告人于海义采取持刀反击,构成无限正当防卫权,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殷清利表示,当事人处于特定环境中,正遭受不法侵害,要求防卫人实施恰到好处的防卫,是一种不合理的苛求。
“对于防卫暴力犯罪的这种行为,不能要求防卫人在防卫的一瞬间给予判断。防卫人必须认识到公民的人身安全正在受到严重暴力行为的威胁,认识到它正在发生。所以说不能要求防卫人在防卫的一瞬间判断出暴力行为的犯罪性质到底有多严重,只要是存在自己有感知就可以了,我们不能苛求防卫人认识到对方有没有带工具啊,接下来会发生什么?这些预想过于苛求。”
身体伤残状况是否造成影响?
此外,有关于海义的身体状况,也成为庭审的辩论焦点之一。公诉人认为,于海义的四级伤残对本案没有产生太大影响:
“通过当庭播放的监控录像、矿务局医院的监控录像,以及今天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于海义的状态,以及于海义同事丛某等人证言,均能反映出于海义一虽有四级残疾证,但能够正常工作、行动自如。”
于海义的辩护律师殷清利则认为,于海义身患残疾,他与不法侵害人力量对比占下风,迫使他使用刀具:
2018年9月18日凌晨2点多,辽宁省抚顺市一家足疗店遭到醉酒男子吕某强行砸门入室,留宿店内的残疾按摩师于海义在与吕某厮打过程中,用水果刀将吕某捅伤,对方最终不治身亡。15日,这一案件在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庭开庭审理,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直播。
在庭审过程中,于海义的反击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公诉人认为,于海义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于海义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吕某实施了严重威胁于海义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于海义采取持刀反击,构成无限正当防卫权,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此外,于海义的身体状况等问题也是本次庭审的焦点。整个庭审持续3个多小时,该案将择日宣判。
被告于海义反击是否超过限度?
经法庭调查,2018年9月18日凌晨2点刚过,被害人吕某在酒后来到于海义所在的足疗店,当时足疗店已经上锁停业,于海义在店中一楼休息。被叫醒的于海义以停止营业为由,没有给吕某开门,双方发生口角。吕某反复推拽店门试图进入店内。在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于海义工作的足疗店内的监控视频:
“2时9分4秒,于海义返身取折叠刀,并于返回后将刀打开。2时9分31秒,吕某将门拽开进入店内,并用手拍打于海义,于海义上前刺吕某腹部一刀,随后双方发生厮打。被害人吕某倒地。在2楼休息的足疗师从某、王某听到声音来到1楼。丛某先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在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后,于海义跟随急救车辆一起将吕某送至医院。”
公诉人认为,于海义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于海义有报警的时间与周旋的余地,吕某的行为未对其人身安全造成严重侵害,但于海义却选择对未持凶器进入店内,只对其使用轻微暴力的被害人直接使用了总长24厘米,刀刃长10.1厘米的刀具,刺吕某腹部,造成吕波死亡的严重后果。其防卫强度远远大于不法侵害强度,超过必要限度。”
对此,于海义的辩护律师殷清利则表示,被害人吕某强行入室并殴打于海义的行为已经对于海义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本案被害人吕某采取的是强行破门的方式入室,而且先行对被告人进行了所谓的肢体殴打。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是属于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本案被告人于海义采取持刀反击,构成无限正当防卫权,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殷清利表示,当事人处于特定环境中,正遭受不法侵害,要求防卫人实施恰到好处的防卫,是一种不合理的苛求。
“对于防卫暴力犯罪的这种行为,不能要求防卫人在防卫的一瞬间给予判断。防卫人必须认识到公民的人身安全正在受到严重暴力行为的威胁,认识到它正在发生。所以说不能要求防卫人在防卫的一瞬间判断出暴力行为的犯罪性质到底有多严重,只要是存在自己有感知就可以了,我们不能苛求防卫人认识到对方有没有带工具啊,接下来会发生什么?这些预想过于苛求。”
身体伤残状况是否造成影响?
此外,有关于海义的身体状况,也成为庭审的辩论焦点之一。公诉人认为,于海义的四级伤残对本案没有产生太大影响:
“通过当庭播放的监控录像、矿务局医院的监控录像,以及今天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于海义的状态,以及于海义同事丛某等人证言,均能反映出于海义一虽有四级残疾证,但能够正常工作、行动自如。”
于海义的辩护律师殷清利则认为,于海义身患残疾,他与不法侵害人力量对比占下风,迫使他使用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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