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演示"合成氢"燃料燃烧效果 发生爆炸致人死亡
2019-11-15 19:29正义网浏览:次
正义网南宁11月15日电(通讯员何家银)两名男子是“合成氢”燃料项目的会员,在推销“合成氢”过程中,进行动力试验,操作不小心,结果发生爆炸,致一人死亡。近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姚某、廖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和一年零四个月。
被告人姚某、廖某均为广西灵山县人,都是“合成氢”燃料项目的会员。2017年1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姚某、廖某与韦某、祝某应同为项目会员的被害人麻某的邀请到横县横州镇环城东路东三巷推销“合成氢”燃料,并随后在该地方将“合成氢”加注到汽车油箱进行动力试验。
然而,在姚某、廖某一起将“合成氢”燃料加注到甘某的汽车过程中,有部分“合成氢”燃料滴落到地面上。
为了让在场人员看到“合成氢”燃料的燃烧效果,姚某便拿出打火机去点在地面上的“合成氢”燃料,但有人称看不到“合成氢”燃料燃烧的火焰,于是廖某拿起剩下的“合成氢”燃料往原来滴落的地面倒。廖某刚把“合成氢”燃料倒出来,突然发生爆炸燃烧,造成麻某等人被烧伤。其中,麻某全身多处被烧伤。事发后,姚某、廖某即将麻某送医治疗。
2018年1月10日,麻某在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死亡。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麻某大面积烧伤并发肺炎、肺水肿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检验,“合成氢”液体,“合成氢”与汽油混合物的闪点(闭口)小于25.5摄氏度。
另查明,案发后,姚某、廖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试验“合成氢”燃料造成他人死亡的事实。事发后,廖某的亲属代廖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5万元,被害人亲属对廖某表示谅解。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廖某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合成氢”燃料试验,因而发生爆炸燃烧,致一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晓方)
被告人姚某、廖某均为广西灵山县人,都是“合成氢”燃料项目的会员。2017年1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姚某、廖某与韦某、祝某应同为项目会员的被害人麻某的邀请到横县横州镇环城东路东三巷推销“合成氢”燃料,并随后在该地方将“合成氢”加注到汽车油箱进行动力试验。
然而,在姚某、廖某一起将“合成氢”燃料加注到甘某的汽车过程中,有部分“合成氢”燃料滴落到地面上。
为了让在场人员看到“合成氢”燃料的燃烧效果,姚某便拿出打火机去点在地面上的“合成氢”燃料,但有人称看不到“合成氢”燃料燃烧的火焰,于是廖某拿起剩下的“合成氢”燃料往原来滴落的地面倒。廖某刚把“合成氢”燃料倒出来,突然发生爆炸燃烧,造成麻某等人被烧伤。其中,麻某全身多处被烧伤。事发后,姚某、廖某即将麻某送医治疗。
2018年1月10日,麻某在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死亡。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麻某大面积烧伤并发肺炎、肺水肿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检验,“合成氢”液体,“合成氢”与汽油混合物的闪点(闭口)小于25.5摄氏度。
另查明,案发后,姚某、廖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试验“合成氢”燃料造成他人死亡的事实。事发后,廖某的亲属代廖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5万元,被害人亲属对廖某表示谅解。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廖某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合成氢”燃料试验,因而发生爆炸燃烧,致一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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