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废旧电容器炼铝污染环境 11人获刑
2019-11-08 09:59正义网浏览:次
正义网南平11月7日电(通讯员林继斌)11月6日上午,福建省顺昌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由顺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污染环境案。该案涉案人数众多,影响力大,是顺昌首例利用废旧电容器炼铝导致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
据了解,电解铝在生产过程中,主要特征污染物为氟化物,熔铝对空气的污染很大,尤其是小的炼铝厂对废铝的熔炼,因为没有环保措施,对空气的污染极大,氟化物在电解厂房附近形成高浓度分布区,散入空气或降至地面的氟被植物吸收,经食物链进入人体,对人类的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
2017年9月,被告人王某水、王某金、程某财、沈某仂共同出资购买废旧电容器炼铝,企图通过焚烧、过筛、二次炼化等非法生产方式炼铝以谋取不法利益。被告人应某彬积极为炼铝寻找、提供场地并帮助其搭建炼铝厂房,从中收取租金及搭建厂房的补偿款。被告人王某水等人累计购买废旧电容器343.4吨,在顺昌县大历镇土名为“马头垅”的山头场地进行焚烧炼铝,炼铝产生的大量废气直接排放到大气,并产生大量废渣。2017年12月26日,该炼铝点被县环境保护局查获。
在得知“马头垅”炼铝点非法练铝能获得暴利的情况下,被告人应某彬、李某军、饶某等人于2018年5月共同出资到顺昌县大历镇土名为“王八坑”的山头搭建厂房用于焚烧废旧电容器炼铝,非法处置84.05吨废旧电容器。其中,部分废旧电容器系被告人应某彬购买,部分废旧电容器系被告人李某军从“马头垅”炼铝点被环保机关查扣的物品中盗取。2018年7月底,该炼铝点也被环保机关查获。被告人应某彬、李某军得知后,遂纠集陈某平、应某泉、应某华、张某春等人捣毁炼铝现场,转移现场证据。给案件侦破造成了极大的难度。经认定,“废旧电容器”和“生产废渣”均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水、王某金、程某财、沈某仂、应某彬、李某军、饶某、陈某平、应某华违反国家规定, 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焚烧炼铝,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李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在“马头垅”炼铝点被依法扣押的废旧电容器及废渣,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应某泉、张某春明知被告人应某彬等人转移的废旧电容器系被县环保局查封扣押的情况下,仍帮助其将该电容器转移,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顺昌法院认定王某水等8人犯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李某军犯污染环境罪、盗窃罪、诈骗罪;被告人应某泉、张某春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以上11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一年一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七万元不等,对被告人进行了严厉的惩处同时也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
(责任编辑:刘晓方)
据了解,电解铝在生产过程中,主要特征污染物为氟化物,熔铝对空气的污染很大,尤其是小的炼铝厂对废铝的熔炼,因为没有环保措施,对空气的污染极大,氟化物在电解厂房附近形成高浓度分布区,散入空气或降至地面的氟被植物吸收,经食物链进入人体,对人类的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
2017年9月,被告人王某水、王某金、程某财、沈某仂共同出资购买废旧电容器炼铝,企图通过焚烧、过筛、二次炼化等非法生产方式炼铝以谋取不法利益。被告人应某彬积极为炼铝寻找、提供场地并帮助其搭建炼铝厂房,从中收取租金及搭建厂房的补偿款。被告人王某水等人累计购买废旧电容器343.4吨,在顺昌县大历镇土名为“马头垅”的山头场地进行焚烧炼铝,炼铝产生的大量废气直接排放到大气,并产生大量废渣。2017年12月26日,该炼铝点被县环境保护局查获。
在得知“马头垅”炼铝点非法练铝能获得暴利的情况下,被告人应某彬、李某军、饶某等人于2018年5月共同出资到顺昌县大历镇土名为“王八坑”的山头搭建厂房用于焚烧废旧电容器炼铝,非法处置84.05吨废旧电容器。其中,部分废旧电容器系被告人应某彬购买,部分废旧电容器系被告人李某军从“马头垅”炼铝点被环保机关查扣的物品中盗取。2018年7月底,该炼铝点也被环保机关查获。被告人应某彬、李某军得知后,遂纠集陈某平、应某泉、应某华、张某春等人捣毁炼铝现场,转移现场证据。给案件侦破造成了极大的难度。经认定,“废旧电容器”和“生产废渣”均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水、王某金、程某财、沈某仂、应某彬、李某军、饶某、陈某平、应某华违反国家规定, 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焚烧炼铝,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李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在“马头垅”炼铝点被依法扣押的废旧电容器及废渣,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应某泉、张某春明知被告人应某彬等人转移的废旧电容器系被县环保局查封扣押的情况下,仍帮助其将该电容器转移,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顺昌法院认定王某水等8人犯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李某军犯污染环境罪、盗窃罪、诈骗罪;被告人应某泉、张某春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以上11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一年一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七万元不等,对被告人进行了严厉的惩处同时也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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