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运,快递小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获补偿(2)
2019-11-07 13:18工人日报浏览:次
今年5月底,张吉伟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如风达公司支付应付工资14407.21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3718.3元。
7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张吉伟依据仲裁裁决结果要求如风达公司支付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3月30日期间工资14407.21元的请求。该院作出的判决书指出,如风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就张吉伟的任职时间承担举证责任,现其就此未提交证据,张吉伟因如风达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现其要求如风达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3718.3元的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不过,如风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如风达公司在发布停止运营公告前后,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拖延支付张吉伟工资,张吉伟以此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在仲裁后向如风达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近日,该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如风达公司向张吉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维持原判。如风达公司以其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为由主张不予支付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记者 杨召奎)(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