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破坏的矿区环境一直未恢复
2019-11-04 12:58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次
本报讯(记者张超)近日,由西藏自治区朗县检察院提起的自治区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在该县法院一审宣判,认定朗县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职责行为违法,判令朗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继续履行对金东乡秀沟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管职责,监督该矿区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环境恢复工作。
2017年8月,朗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08年至2011年间,腾荣矿业公司在开采期间造成矿区环境破坏,经第三方实地勘测,遭受破坏矿区面积达14亩,而腾荣矿业公司一直未开展任何恢复工作,作为负有监管职责的朗县自然资源局也未履行有效监督职责,导致该矿区生态环境破坏情况持续数年之久。
2017年9月,朗县检察院向该县自然资源局发出督促履职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对朗县金东乡秀沟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加大督促力度,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恢复土地原状,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朗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虽作出书面回复,但未实施有效监督,也未对腾荣矿业公司进行查处,矿区生态环境仍处于未修复状态。
日前,朗县检察院向朗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决确认朗县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职责行为违法、朗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继续履行对金东乡秀沟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管职责。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起诉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西藏自治区检察院第八检察部负责人王旭东表示,该案的依法审结,标志着西藏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领域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责任编辑:刘晓方)
2017年8月,朗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08年至2011年间,腾荣矿业公司在开采期间造成矿区环境破坏,经第三方实地勘测,遭受破坏矿区面积达14亩,而腾荣矿业公司一直未开展任何恢复工作,作为负有监管职责的朗县自然资源局也未履行有效监督职责,导致该矿区生态环境破坏情况持续数年之久。
2017年9月,朗县检察院向该县自然资源局发出督促履职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对朗县金东乡秀沟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加大督促力度,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恢复土地原状,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朗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虽作出书面回复,但未实施有效监督,也未对腾荣矿业公司进行查处,矿区生态环境仍处于未修复状态。
日前,朗县检察院向朗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决确认朗县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职责行为违法、朗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继续履行对金东乡秀沟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管职责。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起诉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西藏自治区检察院第八检察部负责人王旭东表示,该案的依法审结,标志着西藏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领域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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