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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容致死,谁该担责?

2019-11-03 12:19长安新疆浏览: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可是,整容成功,皆大欢喜;整容失败,徒留悲哀。
       近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整容致死案件。
       案情简介
       赵某平时爱美,经常去克拉玛依市某医院美容科做微整形手术,跟该院医生也逐渐熟络。2017年10月31日下午,赵某挂号预约自体脂肪填充项目,欲去除眉间凹陷性皱纹。由于彼此熟悉,该院医生在给赵某手术时只对其进行了术前检查和告知,并未让赵某在告知书上签字。
       手术中,赵某突然陷入昏迷,医生立刻将其转送至本院急诊科,抢救3个小时未见好转,又将其转至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抢救。最终因抢救无效于2017年11月5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大面积脑梗死”。
       赵某的亲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医院在对赵某进行手术前,未对患者做任何必要的身体检查,未排除不适宜手术的禁忌症或者隐患;手术前没有经过赵某签字同意;手术病历除了打印文字外,没有任何医生、护士签字,也没有患者签字。赵某亲属认为赵某因为一个普通的眉间美容手术而丢了性命,完全是因为医院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
       因此,赵某亲属在2019年3月4日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立案诉讼请求,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精神损失。
       9月29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克拉玛依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716554.50元。
       法官释法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此案封存病历的记载,医院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门诊病历、门诊手术记录及手术知情同意书均无医师签名和患者签名,不能证实其已履行了术前检查义务,医院的诊疗行为未遵循基本诊疗操作规范,未尽到“告知和知情同意的”义务,对造成赵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对患者病情作出自己能力范围的评价,并根据医学理论和诊疗水平提出切合患者情况的诊断和治疗方案,对于实施的诊疗方案存在的风险应当有清楚的认识,对于可能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尽己所能予以避免。如果患者在充分了解了治疗措施的优缺点及危险性后仍然选择该项治疗措施,就意味着患者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风险。由于医院未佐证其已向赵某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取得了赵某的知情同意,则应当推定医院违反了结果“预见义务”“回避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医院在对赵某进行诊疗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推定医院对造成赵某死亡的损害结果具有过错。(王诗文、王晓晗、纪微)(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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