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航空事故如何维权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2)
2019-10-30 17:22北京日报浏览:次
在实践中,法院在理赔时一般会参考以下因素:遇难者的年龄大小,一般年纪越轻的赔偿额越高;遇难者收入的高低,此项标准以遇难者的纳税情况作为依据;受伤乘客的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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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要担责吗?
飞机失事中,航空公司对机上乘客负有法定责任主要是因为双方之间构成航空运输的合同关系,但如果由此导致地面第三人发生伤害甚至死亡,此种责任则构成侵权责任,我国将此类案件归纳为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而在法律责任分配方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1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就是说,除非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之外,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诉讼时效,民用航空法明确规定,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自损害发生之日起两年;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限不得超过自损害发生之日起三年。
延伸阅读
国际航空事故处置的一般规则
国际空难事故一般通用《蒙特利尔公约》解决,该公约适用于处理全球航空事故的保险理赔事务。《蒙特利尔公约》对我国于2005年正式生效,根据规定,其对于国际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双梯度责任制”,在第一梯度范围内适用无过错责任制,不管旅客有无过错,承运人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113000特别提款权(该提款权并不是恒定的一笔金额,每5年会修订一次),不得免除或者限制责任。在第二梯度范围内,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以下情形则可以免责: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
因此,在航空事故原因未明的情况下,受害者及罹难家属也可以行使特别提款权,获得特别提款,这不影响责任认定和继续追加事后赔偿。
此前的“马航事件”中,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的起飞地、目的地以及航空公司均为《蒙特利尔公约》的签约国,针对航空公司的责任就遵循这一国际公约。由于“马航事件”的事故原因还无法定性,赔付诉讼周期过长,对于受害人家属身心都是一场长时间的拉锯战。
国外航空事故赔付金额计算标准
在世界各地的空难中以及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实际赔偿的金额由于事故原因及伤亡者身份等具体情况而大不相同,且数额相差极大。
美国空难赔偿一般采用“余生收入法”计算,该方法是用死伤者现有的和未来可预期增加的年收入乘死伤者预期的寿命(通常以60岁为标准),再减去其开销和税款所得出的数额,简单来说,就是假设受害者可以活到60岁,以在现有年龄到60岁之间可能挣到的金额来进行赔付,因此赔偿金额从几十万到几千万美元不等,悬殊比较大。此前我国“包头空难”在事故赔偿实际应用中就曾借鉴“余生收入法”,当时机上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及地面2人全部遇难,在赔偿的过程中,以该法计算得出的基本数额作为参考,确定了赔偿谈判的基础出发点,最终决定人均21万元为赔偿基础。
在日本,其赔偿金额标准主要考虑受害者的受害程度、受害者的年龄、职业、收入情况、家庭负担及未来发展潜力等综合因素,对赔偿金额并没有规定限额。(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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