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管钱管账还管印鉴,不出事才怪!
2019-10-29 13:55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次
“一个会计负责村财务及村下属的几个合作社,既管钱又管账,还管印鉴,几乎没有约束,我可以随时把钱拿出来。刚开始还有点担心,后来发现没人知道,也就胆子大了起来。”在办理这起村会计挪用资金案时,我们听到王某这样的供述。王某系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的一名村会计,因日常开销大等原因,利用代管村里两家合作社财务账目的职务便利,先后五次以支付工程款为名,从合作社账上挪用资金人民币200余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还有另外一个村会计刘某,也正是利用担任村委会会计及村物业股份合作社财务会计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拆迁村民的入股金合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这两起案件非常相似,犯罪主体均为村会计,犯罪时间均横跨五六年却无人知晓。这让人不得不深思: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模式究竟存在哪些问题,以至于同样的犯罪手段屡屡得手?我们该怎么样才能帮助村民守住他们的钱袋子?
我们院所在辖区是苏州“三农”工作的重点地区,2017年底吴中区集体总资产达501亿元,集体“三资”监管的成效关系到集体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以及农民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也关系到农村基层的政治生态是否风清气正。这两个案件中被挪用的资金,都是村民的入股金,本来通过集体资金和股份制来盘活经济,而村会计挪用资金的行为,“蛀食”了这些本属于乡村振兴的福利,降低了村民们的获得感。经过对两起案件背后成因进行分析,我们发现这类犯罪行为都源于集体资产管理中的财务管理制度缺失与权力失控,诸如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章由同一人保管等问题,致使村里的集体资产流失长达数年。
在被刑事追责前,王某同意通过出售房屋等方式四处筹钱,将挪用的资金归还村财政。今年5月23日,经吴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案件结束后,我们结合办理的两起案件分析了集体资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向相关村委会发出了两份检察建议。从建议聘请专业财会人员对村财务账目进行审计、建立严格的资金支付审批制度、重视对集体资产日常管理和监督、加强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建议意见。
接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村委会围绕详实的检察建议内容,对集体资金的规范管理再度进行风险排查,并修订了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章程。提出了实行村级财务第三方代理记账等制度、发挥民主理财小组职能作用、强化对财务制度的精准内控等机制,以此确保集体资金的管理规范,切实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讲述人系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责任编辑:刘晓方)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还有另外一个村会计刘某,也正是利用担任村委会会计及村物业股份合作社财务会计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拆迁村民的入股金合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这两起案件非常相似,犯罪主体均为村会计,犯罪时间均横跨五六年却无人知晓。这让人不得不深思: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模式究竟存在哪些问题,以至于同样的犯罪手段屡屡得手?我们该怎么样才能帮助村民守住他们的钱袋子?
我们院所在辖区是苏州“三农”工作的重点地区,2017年底吴中区集体总资产达501亿元,集体“三资”监管的成效关系到集体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以及农民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也关系到农村基层的政治生态是否风清气正。这两个案件中被挪用的资金,都是村民的入股金,本来通过集体资金和股份制来盘活经济,而村会计挪用资金的行为,“蛀食”了这些本属于乡村振兴的福利,降低了村民们的获得感。经过对两起案件背后成因进行分析,我们发现这类犯罪行为都源于集体资产管理中的财务管理制度缺失与权力失控,诸如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章由同一人保管等问题,致使村里的集体资产流失长达数年。
在被刑事追责前,王某同意通过出售房屋等方式四处筹钱,将挪用的资金归还村财政。今年5月23日,经吴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案件结束后,我们结合办理的两起案件分析了集体资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向相关村委会发出了两份检察建议。从建议聘请专业财会人员对村财务账目进行审计、建立严格的资金支付审批制度、重视对集体资产日常管理和监督、加强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建议意见。
接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村委会围绕详实的检察建议内容,对集体资金的规范管理再度进行风险排查,并修订了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章程。提出了实行村级财务第三方代理记账等制度、发挥民主理财小组职能作用、强化对财务制度的精准内控等机制,以此确保集体资金的管理规范,切实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讲述人系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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