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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逃追赃:中国反腐败斗争的关键组成部分(3)

2019-10-22 10:30正义网浏览:
  潜逃境外,是腐败分子意图逃避法律追究的惯用招数,也是打击腐败工作中较难遏制的顽疾。腐败分子外逃,通常伴随着公共财产的外流,直接给国家、集体造成经济损失。追逃是对腐败主体进行刑事归责的重要前提,而追赃则是对“被私有化公共财产”的收回,使公共财产得其所、尽其用。可以说,追逃追赃是中国治理腐败不可或缺的关键性组成部分,也是遏制腐败蔓延甚至外溢的重要一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我国积极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新时代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高质量发展。不久前,“百名红通人员”、职务犯罪嫌疑人黄平回国投案并积极退赃。黄平作为第60名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其成功归案再次彰显了党中央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
  那么,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我国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主要途径有哪些?笔者以为,廓清这一问题,对总结归纳相关工作经验,开展好下一步工作,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
  进行区域合作反腐,共同创立一系列区域性国际合作治理腐败制度和机制
  区域合作是我国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重要途径之一。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时间轴不难看出,我国反腐败区域合作的版图逐渐清晰。
  2013年,我国积极促成APEC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建成,引导反腐合作朝追逃追赃方向发展,加强返还非法所得等跨境合作。
  2014年,亚太经合组织峰会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成立APEC反腐执法合作网络,旨在与亚太各国加大追逃追赃等合作,携手打击跨境腐败行为,极大增强了亚太地区反腐败追逃追赃力度。
  2015年,中俄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深化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倡导合作共赢的联合声明》,将合作反腐上升到国家外交层面,这成为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高水平发展的重要一环。同年,中美就协同反腐达成一致,切实推进双方共同确定的重大贪腐案件办理,并通过包机遣返逃犯与非法移民,明确商谈互认和执行没收判决。
  2016年,区域合作追逃追赃工作明显加速:G20峰会通过了《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和《G20刑事司法协助高级原则》,明确提出“零容忍、零漏洞、零障碍”的强劲治腐精神;G20峰会还通过了在华设立“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的提案,明确严厉打击腐败犯罪以实现构建创新、活力、互通互联的全球经济的目标;同时,中国四级法院司法协助管理平台建成上线,四级法院司法协助案件范围覆盖70余个国家,为合作反腐提质增速。
  2018年1月,中拉签订《中国与拉共体成员国优先领域合作共同行动计划(2019-2021)》,标志着中拉反腐合作范围扩大到防走私、反洗钱和非法资金流动等领域,掀开了中拉携手整治腐败的新篇章。
  通过双边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
  追逃与追赃工作打击对象不同,相应地,适用程序也有所区别。公开资料显示,我国开展追逃工作的方法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引渡、劝返、非法移民遣返和异地追诉。
  引渡,是指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罪犯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截至2019年1月,我国共与55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满足了跨国追捕的高效诉求;劝返,是追逃国办案人员在逃犯发现地主管机关的配合下,通过对外逃人员开展说服教育,使其主动回国接受处理的一种措施。截至2019年6月,被追回的60名“红通”人员中,有42人适用劝返程序,占比70%。可见,劝返在跨国追捕中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非法移民遣返,指请求国向逃犯所在地国家提供其违法犯罪线索,被请求国将不具有合法居留身份的外国人强制遣返至第三国或请求国的一种合作方式。例如,2015年9月归案的杨进军(杨秀珠的弟弟)就是被从美国强制遣返回国的,这也是美方首次向中国强制遣返外逃腐败案件涉案人员;异地追诉,则是指请求国向被请求国提供自己掌握的证据材料,协助被请求国依据本国法律对逃犯提起诉讼,使逃犯被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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