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将施行新条例(2)
2019-10-21 13:51法制日报浏览:次
此外,为了突出保护优先原则,《条例》将原条例“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名称对应修改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同时对各保护区的范围重新作了划分,扩大了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的范围。
经初步测算,核心保护区面积为0.81万平方公里,占秦岭区域面积约14%,与2017年条例规定的“禁止开发区”面积占比0.77%相比,提高了近20倍;重点保护区面积为1.76万平方公里,占秦岭区域面积约30%;一般保护区面积为3.25万平方公里,占秦岭区域面积约56%。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一般保护区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将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改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并将秦岭主梁全部纳入核心保护区范围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在田文平看来,有些海拔1500米的区域,按照划分区域,应该属于重点保护区,确定为主梁后,仍将其归入到了核心保护区内予以保护。因为经过修订,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模式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形成了以海拔为基准础、“海拔+区块+生态廊道”为特色依托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模式,这也体现了保护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原真性,避免过去秦岭保护“孤岛”现象的发生。
建立保护规划体系让责任落实
9月24日下午,在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现场,醒目的秦岭保护规划分区图、保护单元图“上墙”,供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经过修订,形成了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为统领、以省级专项规划为依托,以设区的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支撑的规划体系,辅之以省、市、县三级分区保护图,更有利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地落实和精细化管理。”何少林介绍说。
《条例》第十三条明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组织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和本省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依法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绘制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图,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市、区)依据省、设区的市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绘制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详图,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此外,《条例》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标志、标牌、界桩设置标准和办法,设置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保护标志、标牌、界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标志、标牌、界桩设置标准和办法,由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公布。
《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了专项规划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对专项规划的审查、批准及备案作了规定。
损害赔偿制度先于国家立法
“《条例》的另一个创新点在于,先于国家立法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没有国家法律依据,只有国家政策。这是在没有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结合陕西实际和秦岭保护紧迫性作出的创新,明确了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方式,有利于我们更好地保护秦岭。”《条例》专家论证会成员、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授田义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指定相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依法追究损害秦岭生态环境单位和个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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