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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空抛物坠物织密责任之网(3)

2019-09-30 13:19人民法院报浏览: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致害案件频发,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益,被老百姓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为回应社会各方关切,促进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依法公正稳妥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国家法官学院举办第二十一期“案例大讲坛”,专题研讨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高空抛物坠物民事、刑事和行政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主持讲坛。来自学界的专家学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研讨案例承办法官代表及全国基层法院领导班子轮训示范班学员,全国法官检察官公益诉讼高级研修班学员等纷纷发言,就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建言献策,各方观点激烈碰撞,气氛热烈,大讲坛取得圆满成功。
       胡云腾指出,人民法院要加大典型案例宣传,推动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先;要推动有关机关及时收集相关案件证据,及时固定案件证据;要注重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形成纠纷解决合力,落实源头治理要求;要配合检察机关并发挥行政审判在解决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并支持物业管理企业履职尽责,发挥作用。
       进一步提高取证能力 降低被侵权人举证责任
       高空抛物、坠物案件被称为“防不胜防的天降横祸”,往往面临着调查取证难、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等问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程琥认为,进一步提高取证能力、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是妥善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一是有必要扩大视频监控的范围和数量,对一些高层建筑要加大视频监控力度,消除监控盲区;二是要建立高空抛物坠物的举报奖励制度”。
       “建议确定专门的机关,如公安机关及时查明侵权人,以有效避免法官在无法查明侵权人的情况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刑庭法官赵海涛说,“否则矛盾及问题没有得到实际解决,势必会引起新的诉讼。”
       举证之难往往限制了被侵权人提起诉讼,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认为,应当降低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让被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生活常识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被侵权人清楚地知道侵权行为人是谁,那么案件就不符合备受争议的高空抛物坠物情形了,而是责任分明的直接侵权事件”。他指出,只有降低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相关立法的本意才能得以实现。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民事行政法律研究处处长吴孟栓也指出,按照一般举证责任的要求,被侵权人几乎不可能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他呼吁高举权利的大旗,千方百计地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利,从规则原则、举证责任等方面优化设计,在无法查明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依然能够让相关责任人对被侵权人作出补偿。
       对此,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八十七条规定了高空抛物坠物的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可能致害人举证证明自己与事件发生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以最大限度保护被侵权人权益。
       尹田认为,这体现了保护被侵权人权益的价值判断,“注意这是‘补偿’不是‘赔偿’,也不是‘承担责任’”。尹田提醒说,这实际是一种社会利益互助尽职的分配方式,在道德上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依法强化物业公司管理职责及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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