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对破坏环境资源案“一案三查”
2019-09-29 17:51正义网浏览:次
正义网讯(记者崔洁 通讯员雒呈瑞)“案管部门对于受理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刑事案件,均应实行双移送,及时将案件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本院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办理部门对于案管部门移送的该类案件,按照规定在五日内进行初步审查评估……”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出台《关于建立破坏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一案三查”工作机制的意见》,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实行“一案三查”。
据介绍,《意见》的出台旨在充分发挥基层院在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基础性作用,市检察院统一管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协助和指导基层排除干扰和阻力、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作用,实现优化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结构的工作目标。
“一案三查”工作机制,“一查”是否符合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的条件。凡符合最高检、省院规定的提起刑附民条件的,均应作为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予以受理。“二查”是否发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如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等情形的,应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予以受理。“三查”是否发现提起单独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并移送市检察院。检查的对象主要包括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走私罪中的走私固体废物罪等30个罪名案件。
据悉,按照江苏省委《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要求,南京市溧水区、江宁区检察院已先行先试,探索组建专业化办案组,办理破坏环境和资源保护类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责任编辑:刘晓方)
据介绍,《意见》的出台旨在充分发挥基层院在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基础性作用,市检察院统一管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协助和指导基层排除干扰和阻力、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作用,实现优化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结构的工作目标。
“一案三查”工作机制,“一查”是否符合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的条件。凡符合最高检、省院规定的提起刑附民条件的,均应作为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予以受理。“二查”是否发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如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等情形的,应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予以受理。“三查”是否发现提起单独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并移送市检察院。检查的对象主要包括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走私罪中的走私固体废物罪等30个罪名案件。
据悉,按照江苏省委《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要求,南京市溧水区、江宁区检察院已先行先试,探索组建专业化办案组,办理破坏环境和资源保护类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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