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扩容提质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保障(2)
2019-09-24 14:06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次
这些制度措施体现了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原则,彰显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意义。
凸显宽严相济,提高问责实效性
相比于2016年《条例》,新《条例》突出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更加注重宽严相济,对不予免予问责、从轻减轻问责、从重加重问责等情况进行明确,有利于问责工作实现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新《条例》规定,若出现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挠问责工作等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同时,也列举了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包括“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另外,根据新《条例》,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等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从而,架起了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问责阶梯”,既能有效维护新《条例》的严肃性、权威性,也包含着严管厚爱、治病救人的良苦用心,是扩大正面效果,实现标本兼治的有力举措。
细化操作程序,提高问责规范性
为了保障问责的严肃、规范、精准、慎重,新《条例》大幅增加了问责程序的部分,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全面规范。
根据新《条例》,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注明情况;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程序。这些规定为准确开展问责工作提供了“操作指南”,有利于防止人为性和随意性,提升问责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同时,新《条例》还细化了申诉程序,规定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认真处理申诉,对问责工作“回头看”,有利于维护问责对象正当权利,也便于及时“纠编”,促进问责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问责制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7月12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上升到《条例》,再到这次修订的新《条例》,从严、规范、精准问责的信号越来越强烈,实施路径也越来越清晰可辨。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新《条例》的威慑力也在于执行。笔者认为,各地各部门应切实坚决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把学习贯彻新《条例》与正在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起来,将监督检查、目标考核与责任追究结合起来,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到审查调查要实、定性量纪要准、实施程序要严,切实解决好“谁来问、问谁责、问什么、怎么问”的问题,做到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不断提高问责质效,发挥“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作用,促进每一个党组织每一位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推动全面从严治严不断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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