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看孙女十余载 老人追索“带孙费”获法院支持(2)
2019-09-22 19:12法制日报浏览:次
在我国传统家庭伦理中,父母为子女看护孙辈,一般都属于自愿、自发的行为,甚至有不少老人都认为是自己的责任,但事实上,这种行为并不属于法定义务。昝某就因具有抚养能力的子女将照看孙辈的义务推卸给其本人,而将子女告上法庭索要无因管理费用。近日,昝某的诉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昝某系赵某之母,赵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于2002年11月生育一女小赵。小赵出生后,长期由昝某及其配偶抚育。昝某与赵某、李某共同生活至2012年。随后赵某与李某共同生活至2018年1月,其间小赵由昝某独自抚养。赵某与李某于2018年12月离婚,此后小赵随李某共同生活。后昝某将赵某、李某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据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付出的抚养费28.8万元。
对于母亲昝某的诉求,赵某表示认同。
而李某则辩称,自2002年结婚后一直与昝某及其配偶、赵某、小赵一同生活,工资卡交由赵某支配使用,日常开销包括对于小赵的抚养费在经济上都是共同支配、共同享有。她和赵某的工资全部用于一家5口人的生活各项费用支出,所以不只由原告负担,而是由家庭共同负担。此外,李某认为,由于两被告均是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孩子的生活时间不一致,故孩子平时主要由原告照料,但也有一定时间由原被告共同照料,小赵是原告唯一亲孙女,原告对小赵十分疼爱,因此主动承担了部分的照料义务。基于这些因素,李某对于原告的诉请不认可,不同意原告的诉求,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赵某与李某婚后育有一女小赵,赵某及李某对小赵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根据已查明事实,小赵出生后长期由昝某进行抚养,双方之间构成无因管理,赵某及李某作为受益人,应共同偿还昝某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关于抚养费用的认定,实际上包含了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与两被告搬离后昝某独自抚育小赵的两个阶段。关于原被告双方2002年至2012年期间共同生活阶段,小赵的养育及教育等各项支出属于家庭生活的共同支出,法院综合考虑到李某的工资卡由赵某支配,昝某与赵某系母子关系,且原被告处于共同家庭生活的状态以及我国社会传统家庭生活伦理等多项情节,认定该阶段两被告已尽到提供抚养费的义务,昝某的主张无相应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两被告2013年搬离至2018年12月离婚期间昝某独立抚养的阶段,现有证据均未能证明昝某收到抚养费用,故认定昝某因照顾小赵而支出了该阶段的相关抚养费用,两被告应向昝某支付该阶段的抚养费。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判决赵某、李某连带向昝某支付无因管理费用10万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老人长期抚养孙辈属无因管理
法官庭后指出,本案作为祖母索要“带孙费”典型案例,既对“子女上班、父母看孙”这一家庭代际帮助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认定及司法探索,同时也借助司法裁判对传统家庭伦理与法律规制的关系进行了有效引导,进一步明晰了无因管理的抚养行为与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之间的判断标准。
家庭文化传统与法定义务的关系好比“情分”与“本分”。自愿自发的文化传统与法律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文化而产生的习惯未必符合法定的义务,婚姻法对此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只有“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依法负有对未成年孙辈的抚养义务。婚姻法倡导家庭成员之间应互相帮助,但也应当划清父母长期帮助与偶然性、临时性帮助,或出于“隔代亲”自愿出资参加高昂费用的学习班等情谊行为之间的界限,好意施惠所产生的费用不应纳入无因管理费用的范畴。
昝某系赵某之母,赵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于2002年11月生育一女小赵。小赵出生后,长期由昝某及其配偶抚育。昝某与赵某、李某共同生活至2012年。随后赵某与李某共同生活至2018年1月,其间小赵由昝某独自抚养。赵某与李某于2018年12月离婚,此后小赵随李某共同生活。后昝某将赵某、李某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据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付出的抚养费28.8万元。
对于母亲昝某的诉求,赵某表示认同。
而李某则辩称,自2002年结婚后一直与昝某及其配偶、赵某、小赵一同生活,工资卡交由赵某支配使用,日常开销包括对于小赵的抚养费在经济上都是共同支配、共同享有。她和赵某的工资全部用于一家5口人的生活各项费用支出,所以不只由原告负担,而是由家庭共同负担。此外,李某认为,由于两被告均是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孩子的生活时间不一致,故孩子平时主要由原告照料,但也有一定时间由原被告共同照料,小赵是原告唯一亲孙女,原告对小赵十分疼爱,因此主动承担了部分的照料义务。基于这些因素,李某对于原告的诉请不认可,不同意原告的诉求,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赵某与李某婚后育有一女小赵,赵某及李某对小赵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根据已查明事实,小赵出生后长期由昝某进行抚养,双方之间构成无因管理,赵某及李某作为受益人,应共同偿还昝某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关于抚养费用的认定,实际上包含了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与两被告搬离后昝某独自抚育小赵的两个阶段。关于原被告双方2002年至2012年期间共同生活阶段,小赵的养育及教育等各项支出属于家庭生活的共同支出,法院综合考虑到李某的工资卡由赵某支配,昝某与赵某系母子关系,且原被告处于共同家庭生活的状态以及我国社会传统家庭生活伦理等多项情节,认定该阶段两被告已尽到提供抚养费的义务,昝某的主张无相应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两被告2013年搬离至2018年12月离婚期间昝某独立抚养的阶段,现有证据均未能证明昝某收到抚养费用,故认定昝某因照顾小赵而支出了该阶段的相关抚养费用,两被告应向昝某支付该阶段的抚养费。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判决赵某、李某连带向昝某支付无因管理费用10万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老人长期抚养孙辈属无因管理
法官庭后指出,本案作为祖母索要“带孙费”典型案例,既对“子女上班、父母看孙”这一家庭代际帮助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认定及司法探索,同时也借助司法裁判对传统家庭伦理与法律规制的关系进行了有效引导,进一步明晰了无因管理的抚养行为与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之间的判断标准。
家庭文化传统与法定义务的关系好比“情分”与“本分”。自愿自发的文化传统与法律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文化而产生的习惯未必符合法定的义务,婚姻法对此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只有“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依法负有对未成年孙辈的抚养义务。婚姻法倡导家庭成员之间应互相帮助,但也应当划清父母长期帮助与偶然性、临时性帮助,或出于“隔代亲”自愿出资参加高昂费用的学习班等情谊行为之间的界限,好意施惠所产生的费用不应纳入无因管理费用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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