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成功办理一起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2)
2019-09-17 18:06正义网浏览:次
正义网镇江9月17日电(通讯员王婷 高光治)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8.29”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获一审法院有罪判决。该案系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也是镇江首例从虚开发票、买单配货到申报退税的“全链条”打击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7年8月,以被告人洪某某、周某为首的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团伙,以江苏镇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为平台,通过中间公司,接受多家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买单配货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7.2亿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对洪某某等1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4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7.5亿元不等罚金,对4家被告单位分别判处50万元至1亿元不等罚金。
“天衣无缝”的骗税大案
2014年至2017年8月,被告人洪某某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组织人手,并先后纠约其他3个不法团伙,虚开发票、海关报关、申请退税均由其他人员负责,每道工序完成后均向洪某反馈,由洪某负责每道工序之间的流转。
3个不法团伙分工明确:被告人潘某受洪某某指挥,在明知没有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将本该开至广东深圳某公司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票货分离的方式虚开发票,从中获取0.1%至0.5%不等的好处费;被告人黄某在取得洪某某交付的发票后,负责组织道具手机等假货,向海关报关,从而完成所谓的产品“出口”;被告人周某及其控制的多家外贸公司则在没有实际出品业务的情况下与洪某某实际控制的多家香港空壳公司签订虚假的外贸出口合同,并在接受洪某某给付的相关资料和票据后向税务部门虚假申报并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短短4年时间,3个团伙的14名犯罪嫌疑人以出口手机为幌子,开出1.6万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52亿余元人民币,骗取出口退税额达7.2余亿元。
案发后,被告人洪某某等13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承办检察官指出,该案系利用“手机”为道具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作案手段隐蔽,作案环节复杂,涉案人员多,而且该犯罪系新型犯罪案件。为了准确打击犯罪,检察机关通过实质性提前介入、必要性补充侦查、主动参与补充侦查等形式,与侦查机关形成办案合力,为整个案件的成功办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严格审查,精准办理案件
由于出口退税知识比较专业,涉及行政法规,税务知识、外贸知识等,办案检察人员梳理学习了我国自2006年至201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对外贸易和涉税政策文件,掌握国家关于出口退税的相关政策和精神,学习理解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以及国际贸易业务流程,掌握作案全过程,寻找异常点和风险点。
本案虚开金额52亿余元,骗取出口退税7.2亿余元,14名被告人,涉及两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线,各被告人参与的时间,参与的环节各不相同。为了准确认定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检察人员将涉案所有书证进行了重新排列整合,梳理出以洪某某和镇江某科技公司的核心链接点,通过资金流、货物流、票流进行比对,以税务机关出具的核税报告为基础,结合报关单据、公账打款记录、私人回款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核对,通过大量细致核对工作准确认定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一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和犯罪数额。
除精准认定1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还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追诉了深圳某贸易公司等4家被告单位。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精准定性,办案检察官先后到税务机关、业务单位进行走访、调查,核实其他业务的真实性,最终证实深圳某贸易公司与周某所控制的3家公司均有正常业务往来,从而认定上述四家公司不属于单位犯罪的例外情形,应当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7年8月,以被告人洪某某、周某为首的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团伙,以江苏镇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为平台,通过中间公司,接受多家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买单配货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7.2亿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对洪某某等1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4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7.5亿元不等罚金,对4家被告单位分别判处50万元至1亿元不等罚金。
“天衣无缝”的骗税大案
2014年至2017年8月,被告人洪某某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组织人手,并先后纠约其他3个不法团伙,虚开发票、海关报关、申请退税均由其他人员负责,每道工序完成后均向洪某反馈,由洪某负责每道工序之间的流转。
3个不法团伙分工明确:被告人潘某受洪某某指挥,在明知没有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将本该开至广东深圳某公司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票货分离的方式虚开发票,从中获取0.1%至0.5%不等的好处费;被告人黄某在取得洪某某交付的发票后,负责组织道具手机等假货,向海关报关,从而完成所谓的产品“出口”;被告人周某及其控制的多家外贸公司则在没有实际出品业务的情况下与洪某某实际控制的多家香港空壳公司签订虚假的外贸出口合同,并在接受洪某某给付的相关资料和票据后向税务部门虚假申报并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短短4年时间,3个团伙的14名犯罪嫌疑人以出口手机为幌子,开出1.6万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52亿余元人民币,骗取出口退税额达7.2余亿元。
案发后,被告人洪某某等13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承办检察官指出,该案系利用“手机”为道具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作案手段隐蔽,作案环节复杂,涉案人员多,而且该犯罪系新型犯罪案件。为了准确打击犯罪,检察机关通过实质性提前介入、必要性补充侦查、主动参与补充侦查等形式,与侦查机关形成办案合力,为整个案件的成功办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严格审查,精准办理案件
由于出口退税知识比较专业,涉及行政法规,税务知识、外贸知识等,办案检察人员梳理学习了我国自2006年至201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对外贸易和涉税政策文件,掌握国家关于出口退税的相关政策和精神,学习理解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以及国际贸易业务流程,掌握作案全过程,寻找异常点和风险点。
本案虚开金额52亿余元,骗取出口退税7.2亿余元,14名被告人,涉及两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线,各被告人参与的时间,参与的环节各不相同。为了准确认定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检察人员将涉案所有书证进行了重新排列整合,梳理出以洪某某和镇江某科技公司的核心链接点,通过资金流、货物流、票流进行比对,以税务机关出具的核税报告为基础,结合报关单据、公账打款记录、私人回款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核对,通过大量细致核对工作准确认定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一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和犯罪数额。
除精准认定1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还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追诉了深圳某贸易公司等4家被告单位。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精准定性,办案检察官先后到税务机关、业务单位进行走访、调查,核实其他业务的真实性,最终证实深圳某贸易公司与周某所控制的3家公司均有正常业务往来,从而认定上述四家公司不属于单位犯罪的例外情形,应当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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