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侦探"偷拍获刑 专家:存在并不合法(2)
2019-09-13 18:33正义网浏览:次
“私家侦探”在我国不合法
“私家侦探”并不是常用的名号。记者发现,在行业内部,“市场调查公司”“法律咨询公司”“调查工作室”等,是这些机构常用的名号。
“主要是为了避免一些麻烦,在国内‘私家侦探’没有合法的身份。”来自重庆的“私家侦探”向先生透露说。记者注意到,他所说的“麻烦”指的是1993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我们不是骗子公司,之所以要注册公司,也是为了增强客户的信任,‘挂羊头卖狗肉’是无奈之举。”向先生说。
然而,向先生所说的“无奈之举”,在检察官看来,却是高危之举,时刻面临着“罪与罚”。“‘私家侦探’的业务范围,往往会涉及到公民的个人信息。”周洁敏提醒。根据法律的规定,个人信息种类多样,不仅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通信方式以及住址,有一些行踪轨迹、财产状况、账号密码等,也都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个人或组织未经授权不得侵犯。
“需要提醒的是,即使事先有当事人的委托,也不意味着调查行为就合法。”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高同武说,“私家侦探”与客户之间是民事委托代理关系,作为受托人,“私家侦探”可以遵照客户的指示办理委托事项,但是该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因为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结合办理的案件情况,周洁敏举例说,赖某是基于被害人妻子的委托开展“调查”,虽然这个信息在夫妻双方之间不算秘密,但是这种因特殊身份而享有的权利不能让渡。也就是说,夫妻一方让渡一部分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给对方,这个让渡仅限于夫妻之间,不能延伸到第三人。所以,赖某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其驾驶车辆上安装定位器,并进行跟踪拍摄,侵犯了其隐私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等合法权益,属于非法获取。
对于“私人侦探”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世伟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如果签署的合同内容是非法秘密收集他人的个人信息,那这样的合同本身就会因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相应的,“私家侦探”不能因委托而展于侦查,查到的结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给信息安全带来挑战
从机构的成立到后来的“经营”,“私人侦探”的行为一直游走在法律的边缘。
在陈世伟看来,“私家侦探”机构没有存在的空间。这些所谓的“侦探”,主要是通过跟踪、偷拍、未经他人同意的GPS定位来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这是违反了法律规范的要求。收集个人的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依据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们是做法律不禁止的事情,获取信息时会格外注意他人的隐私,不威胁他人个人安全,采集证据也都是在公共场所。”向先生强调说。受访专家对此表示,即便社会对于“私家侦探”的需求在不断增强,“私家侦探”这个行当仍不可能取得合法身份,根源在于“私家侦探”会侵犯他人的隐私并构成个人信息关联违法犯罪,这种情况下很难结出健康的“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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