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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学生证可得好处费?39名在校学生"被借贷"背上债务

2019-09-11 13:16正义网浏览:
  正义网镇江9月10日电(通讯员王运喜)又到一年开学季,如果有人告诉你,只要借学生证一用,就有“好处费”拿,你会相信吗?近期,江苏省镇江市某院校陆续发生在校学生听信谗言,误入骗子“精心”设置借贷陷阱案件。 
  经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卢某以诈骗罪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时法院责令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从学校了解到审判结果后,39名受害人家长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 
  据犯罪分子卢某供述,2017年上半年,因无固定工作手头一直比较拮据,便找到初中同学朱某某(某高校在校学生),由他为其以在校学生名义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并信誓旦旦的说借款是为了公司绩效冲业绩,并许诺由他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给予一定“好处费”。没过多久,卢某的第一笔2万元“借款”轻松到手。 
  尝到“甜头”的卢某,以同样的手法在2017年7月到2018年2月间,陆续从在校学生丁某某、高某某、朱某某等人手中骗取钱财达20余万元。拿到钱后,卢某按照“约定”付给每人100元到300元的“好处费”,可缺乏防范意识的丁某某等人为他背上2000至5000元不等的债务。 
  卢某拿到钱后,一边参与网上赌博大肆花骗来的钱,一边拆东墙补西墙偿还高额利息,没过多长时间,20余万元全部被挥霍一空。直至2018年2月,走投无路的卢某心想借条是学生打的,自己跑到外地躲一段时间,等学生把钱还了风头就过去了。 
  还被蒙在鼓里的受害者丁某某等人,先后接到小额贷款公司的催款电话及信息,这才如梦初醒,可再联系以前和自己称兄道弟、并给自己“好处费”的卢某时,发现卢某电话已经处于失联状态。 
  2018年8月22日,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一家会所内,公安机关依法将外逃的卢某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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