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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水资源:审查案件如何解决取证难(2)

2019-08-30 13:47正义网浏览:

  关于排放污水造成损害的认定。本案中,证实企业生产规模、产量、记账凭证等直接证据材料因故灭失,无法提供。并且,据被告人指出的每次排放污水1个多小时左右,按照潜水泵仪器上的参数测算,每次的排污量应为6立方米左右。但被告人同时指出,每次排污导致污水池水位下降30公分左右,按照污水池的储水量测算,每次的排污量应为44.55(13.5×11×0.3米)立方米。可见,被告人关于排污量的供述前后矛盾,不足以采信。本案在前述能够直接证实污水排放量以及造成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要么无法获取,要么不具备真实性的情况下,专家只能以该植物纤维公司的环评报告为标准进行环境损害评估。由于专家在计算过程中皆取最小值,对于排放废水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危害评估结果偏于保守,在贯彻刑诉法要求的有利于被告人精神的同时,难免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打击不力问题。
  【判决结果】2018年9月13日,区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植物纤维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万元,并判令赔偿因其违法排放行为造成的生态风险和环境损失折合人民币43万余元,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吴某等5名被告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各并处8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9月28日,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11月19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实务中,无法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形时有发生,而单个的间接证据又无法证明犯罪事实。因此,对多个间接证据进行分析推理,使之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证据锁链”来认定犯罪事实,是必要的选择。本案中,在证实该植物纤维公司排放污水直接证据缺失的情况下,通过证实污染的来源问题、排放路径、排放时间以及主观故意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涉案企业的排污行为与环境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测算环境损害结果的直接数据信息灭失的情况下,灵活运用环评报告的标准,对于及时惩治犯罪,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具有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
  (作者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宿松县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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