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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条款首修 欲破"连坐"难题(3)

2019-08-27 14:10新京报浏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提出,草案规定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安全保障义务“适用的范围是什么?如何认定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现在主要是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费的高低。另一个是建筑物管理人及物业管理人,有的是规模很大的专业机构,属于企业法人,有的是小区物业聘请的公民个人,有的具有独立财产,有的不具有独立财产,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建议进一步研究”。
  法学专家建议:高空抛物应入刑
  有法学专家认为,高空抛物应该入刑,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志远就持这一观点。“应尽早通过《刑法修正案》将高空抛物入刑,依法追究高空抛物人员的刑事责任,只有对违法者用重典,才能更好地发挥刑法惩罚犯罪的功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则建议尽快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高空抛物,或者是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空中的悬挂物脱落,致人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同时应当确定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刑法方面可以比照这一规定,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王建明注意到了围绕高空抛物立法的这些讨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正在制定过程中,期待最终的版本,能为‘头顶上的安全’,提供一个更加完善的解决方案”。(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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