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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侧(2)

2019-08-25 17:41人民法院报浏览:

  结合社会热点问题充分审议
  目前,托幼机构、学校以及一些培训机构,对于未成年人的性骚扰包括性侵问题比较突出。沈跃跃副委员长、刘海星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张慧等多名与会人员认为应在草案中明确托幼机构、学校的责任主体地位,建议将草案第790条第2款适当扩充,调整为“用人单位、托幼机构、学校等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管理关系、师生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以预防和减少校园性骚扰侵害的发生。
  此外,邓丽委员建议同时补充第3款,即“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为鼓励遗体捐献,草案吸纳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内容,明确公民生前未拒绝捐献的,其近亲属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对此,陈斯喜委员表示,要慎重研究将这一内容上升为法律的合理性。他指出有两个问题亟待研究,一是遗体不等同于遗产,亲属是否有权利自行处理遗体;二是法律作出此项规定之后可能引发的后果。
  郑功成也表示,这一规定可能引发不安,“因为死者为大、死者为尊是我国传统文化,这种观念需要伴随着社会发展进步而逐渐改变。”因此,他建议关于遗体捐献,可以加强宣传引导,先不入法为宜。
  陈竺副委员长则认为,将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拯救生命,但为了体现对医学伦理的尊重和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建议在第787条关于器官遗体捐献增加规定,“非经捐献人、接受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泄露捐献人、接受人的相关信息”。
  草案第790条第1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邓丽指出,实践中的性骚扰事件除了通过言语和行为之外,也会通过电子信息和图像等方式进行,因此建议在“言语”之后增加“电子信息、图像、行为等方式”。(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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