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财产价值几何 检方实实在在保护虚拟礼物(2)
2019-08-15 14:29正义网浏览:次
虚拟财产应予保护
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虚拟礼物的属性弄清楚了,但该院从未办理过虚拟财产的案件,这起案件能否顺利提起公诉?承办人在查找大量资料后,发现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明确“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民法总则》这部基础性法律中,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应当予以保护。
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为财物,虽然虚拟财物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私财物,但是其内在本质是符合刑法保护的“公私财物”,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本案中的虚拟礼物与现实货币之间存在着市场交易,即体现出财产的交换价值和流通性;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人力可控制和管理的财物,本案中被害人使用的YY平台具有登录名和密码,对其账户内的礼物是具有管理性的。犯罪嫌疑人向某的主观目的是通过出售虚拟礼物获得金钱利益,体现了向某非法占有的目的,综上所述检察官认为此案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019年3月中旬,此案被依法提起公诉。办案检察官说:“此案是滕州市发生的首例盗窃虚拟网络财产案件,也是该院积极履行自行补充侦查职能办理案件的有益尝试。”(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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