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霍公司货款,是挪用资金还是职务侵占?
挥霍公司货款,是挪用资金还是职务侵占
合肥庐阳:自行补充侦查深挖事实改变案件定性
正义网讯(通讯员冬云 何诉)私自截留公司货款100余万元,几个月内挥霍一空。近日,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7年4月,郑洋应聘到合肥市一家包装公司做业务员,从事纸质餐具产品销售工作。当年11月,郑洋因个人事项,将客户打到其个人账户中的2000元货款用掉,几天后才交还公司账上。鉴于他是初犯,公司未予追究。谁知郑洋不仅没有悔改,还自以为找到了公司财务管理漏洞。此后,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将少量货款上缴公司、绝大部分私自截留的方式,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大肆侵占公司财物供个人消费。2018年9月,在被公司内部审计发现后,无力还款的郑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查明,截至案发,郑洋侵占公司货款高达108万余元。
2018年12月,公安机关以郑洋涉嫌挪用资金罪将该案移送庐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在认真审查全案证据后发现,郑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长达10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多次将公司资金截留,其主观上有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同时,其截留的公司货款并非用于经营、投资、救急等事项,绝大部分被用于逛酒吧、做足疗、赠与他人等个人挥霍浪费型消费,而其本人及家庭并没有相应的消费能力,客观上不具备归还的可能性。综合上述情况,办案检察官认为,郑洋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庐阳区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仍有部分证据未能查清。为提升办案效率,该院决定展开自行补充侦查。今年4月11日,该院将截留资金的去向、包装公司财务管理机制等情况逐一查明。
在全面补强证据后,4月24日,庐阳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依法对被告人郑洋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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